9-战略合作管理规定(定稿)
时间:2021-10-11 17:33:45 来源:网友投稿
规 战 略 合 作 管 理 规 定 定 FX/HG- -FC
201305- -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战略合作的管理,理顺双方的工作关系,明确职责,减少纠纷,促进双方友好、长期合作,实现合作共赢,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战略合作单位主要是指建筑主体、设计(含建筑、景观、装饰)、园林绿化、电梯、变配电等用协议确定的合作单位。
第 二 章
战略合作 期间 的管理
第 三 条
职责
(一)财务部:负责各项费用支付手续的审查、办理。
(二)成控部:全程跟踪合同的履行,收集、上报合作方意见;协助成控中心对合作单位的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建立合作档案。
(三)工程总监:负责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意见反馈,协助处理相关分歧和考核评估;支付费用审查。
(四)总经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督办;处理和协助处理相关分歧和考核评估;支付各项费用的审核审批(按权限)。
(五)董事长: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和协助处理重要相关分歧和考核评估;支付各项费用的审核、审批(按权限)。
(六)事业部成控部:负责全程跟踪合同的履行;掌握信息,检查、督办,协助处理各项分歧;负责组织考核、评估,提出淘汰或增补合作伙伴意见,组织年度合作伙伴座谈会,建立合作伙伴的档案。
(七)事业部专业总监: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收集专业范围内的意见,沟通、协调、解决。
(八)事业部分管成控领导:负责全过程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双方座谈会和及时解决重大分歧,组织一般项目以上合作终结的总结评估会;组织年度考核评估,审查淘汰或增补合作伙伴名单,主持座谈会;负责增补合作伙伴签约。
(九)事业部总经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审查淘汰或增补合作伙伴名单;负责年度座谈会。
(十)总裁:负责指导、监督,审批。
第 四 条
权限 (一)一般性分歧的处理,归子公司总经理。
(二)重要分歧的处理,归子公司董事长。
(三)重大分歧的处理,归事业部分管成控领导。
(四)正常付款的审批权,按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合作分歧的付款审批权,归事业
部分管成控领导。
(五)淘汰或增补合作合伴名单的审批权归总裁。
第 五 条
要求 (一)选择合单位须公开、公正、公平,应优中选优,不得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二)选择合作单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合作伙伴中挑选。
(三)成控部门要认真建好合作单位的档案,信息资料要全面(含单位的基本情况、资质、业绩、信誉、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合作项目名称、标的、结算金额等相关台账)。
(四)各级领导应按权限及时解决合作中的相关分歧。
(五)子公司、事业部应指定专人与合作单位进行相关工作的对接;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与合作单位对接任何工作。
(六)子公司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和座谈会。
(七)子公司每半年度应召开所有合作单位参与的座谈会,事业部每年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广泛征求战略合作单位意见,及时答复并处理相关事宜。
(八)事业部分管成控领导全面负责战略合作的指导、协调、管理、统筹。应对一般项目以上的每个项目,须每半年度组织召开一次座谈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和相关分歧,并形成专题意见,督促实施。
(九)事业部可根据合作事项的需要,与合作单位直接签订合作协议,子公司应按协议全面履行。
(十)事业部分管成控领导对有分歧的付款和特殊情况急需付款,有直接审批权,子公司各级领导和财务应视同付款规定办理。
(十一)各级领导须积极配合成控中心对合作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估。
(十二)考核评估应认真听取多方意见,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公证。
(十三)对淘汰或增补的合作伙伴要有 3 人以上进行考察,并出具详细的报告。
第 六条 条 罚则 (一)未按上述职责、流程、审批权限办理,未造成损失的,处相关责任人 100-200元/项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 5-10%。
(二)未按上述第五条第(一)-(二)、(八)-(九)和(十三)项要求办理,未造成损失的,处相关责任人 100-200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 10-20%。
(三)未按第五条第(三)-(七)项办理的,未造成损失的,处相关责任人 200-500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 15-30%。
(四) 未按第五条第(十)项要求及时付款,未造成损失的,每次处罚出纳 300-500元,责令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并落实合作单位款项的到位情况;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 10-20%。
(五)未按第五条第(十)项要求及时审批,未造成损失的,每次处罚审批人 500-1000元,责令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监督支付款项;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 15-30%。
第 三 章
附则
第 七条 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属房地产事业部。
第 八条 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