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小学校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1-10-17 10:29:42 来源:网友投稿
中小学校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的管理工作,确保学生课外读物质量,促进学生爱读书、读好书,根据教《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管理使学生课外读物符合《办法》要求; 开展校园读书活动,让读书成为师生的生活习惯,建设书香校园;指导亲子共读,建设书香家庭; 营造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读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教导主任)
成员:各班班主任 三、 工作内容
(一)加强排查,确保学生课外读物质量。
教导处要带领图书室管理人员在原来排查清理不良图书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排查馆藏书籍,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书籍要封存管理,不准借阅。各级部各班要随时检查学生带入学校的课外读物,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读物,要教育学生禁读并及时告知家长。各班要通过家长会、家长群、家访等方式,使广大家长熟知《办
法》中规定的“十二种情形”不宜读物,并对家藏图书进行排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图书应剔除,禁止学生阅读。
(二)强化管理,严禁非法读物进入学生书包。
各班主任及全体教师要深入学习《办法》,掌握对学生课外读物管理的具体要求。在符合上级要求的情况下向学生推荐课外读物时,要严把“十二种情形"关,严防不良读物进校园。推荐学生课外读物要坚持《办法》规定的“方向性、全面性、适宜性、多样性、适度性"原则和“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可读性强、启智增慧"的标准,从严管理,确保好书进校。各班主任也要按照“原则”和“标准”指导家长的购书行为。
(三)重视对学生电子产品的管理,严防不良信息、文章、读物毒害学生。
各级部各班要结合学校《学生手机管理工作方案》加强对学生使用手机的指导和管理,指导家长管控好学生使用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 的观看内容,教育学生不浏览不健康网页和不良信息、不阅读不健康书籍、不观看不健康视频,坚持绿色上网。
(四)推动师生、亲子共读,建设书香校园、书香家庭。
教务处要做好学校“书生课程"的落实工作,指导、督促书生课程建设委员会定年度计划、定工作方案、定阅读内容、定考核办法,强化课程实施过程管理,使书生课程尽早在本校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促进书香校园建设。教务处要釆取措施,组织各级部各班开展“亲子共读"活动,建设书香家庭。各班要把学生读书作为缔造完美
教室的主要内容之一,创造条件便利学生阅读; 语文学科组要担起学生读书的责任,使学生养成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好习惯。
(五)坚持“红线”思维,规范课外读物推荐、征订。
学校严肃学生课外读物推荐、征订纪律,非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组织任何学生课外读物的推荐、征订。学校设立违规推荐、征订学生课外读物“红线”线,凡触犯者依据学校《关于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 1、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的; 2 2、引导、暗示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图书的; 3 3、未经同意,组织学生、家长下载各类学**台、安装 APP,或网上学习资料、读物征订的。
四、工作要求
1 1 加强组织保障,推进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常态化。
学校成立业务校长任组长,教务处主任任副组长,语文学科组长和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小组,负责学校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办法》和学校《方案》的落实工作,使本校学生课外读物的推荐、征订、阅读等工作良性发展。
2 2 注重宣传,使教师、学生、家长对学生课外读物管理工作人人皆知。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工作效果。
3 3 严格管理,失职问责。
全校教师要增强责任心,严守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凡因工作
不力致使学生课外读物出现问题者,对当事人严肃问责。
中小学校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聘用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考勤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连江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进修校、职专和技工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
第三条 教育局人事科根据本规定加强考勤管理和指导,其他职能科室协助做好考勤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管理负有完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业绩评估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事假
第七条 单次连续事假 5 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事假超过 5 天(含 5 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八条 每学年度累计事假超过 7 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九条 教职工出国(境)或在国内探亲、旅游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
第十条 由县教育局审批的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教育局核准。未达 40 周岁育龄妇女连续事假时间达到两个月的,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事假达一个月的,应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一条 事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单次连续 5 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超过 5 天(含 5 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十三条 每学年度累计病假超过 14 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视病情提供相应病历材料,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的报告单、拍片、医疗
费发票等。由用人单位审批的病假,提供乡镇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由县教育局审批的病假,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和医保发票。
第十五条 未满 40 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病假达一个月的,还应当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六条 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可以住院通知书和预交住院费发票等材料办理预请假手续,出院后三天内提供上述病历材料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每学期初向县教育局报批一次。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历材料。
第十八条 病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四章 法定假 第十九条 因结婚请假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书》,由用人单位按下列要求审批:
(一)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的可一次性享受 15 天的婚假;
(二)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的或再婚者可一次性给予 3 天的婚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申请 3 个工作日的丧假。丧假由用人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分娩的,女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分娩假,男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妻子生育照顾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审批:
(一)双方属晚婚或已婚女教职工满 24 周岁,合法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一次性享受 135-180 天的分娩假。分娩假期不含寒暑期的,享受 135 天假期;分娩假期含寒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60 天;分娩假期含暑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 180 天。
(二)非晚婚生育或一次生育多胞胎的女教职工,合法生育的可一次性享受不超过 90 天分娩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生育假增加 15 天; (三)夫妻为双职工的,妻子生育时,男方可享受 5 个工作日的照顾假。照顾假应在孩子出生当月申请; (四)女职工分娩假应当不迟于分娩当日提出申请,并提供准生证、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夫妻双方签名的书面保证书)等。提前请分娩假的要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待分娩后提供出生证。
第二十二条 上述法定假,不折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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