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场分销商补充协议OA审核版20160203
时间:2021-10-21 13:13:25 来源:网友投稿
《中弘·全国分销商分销合作协议》之 驻场 补充协议
甲方: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 1 号院东区国际 8 号楼
乙方:
地址: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中弘·全国分销商分销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现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原协议约定提供分销服务的基础上,就分销商驻场销售事宜,签订此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作项目:
_
______项目。
二、 合作 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前,各方书面决定续约的,则各方按照续约文件约定执行,合作期限届满各方未书面续约的,本协议到期终止。
三、 协议 执行内容:
1.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第二条的合作期限(以下简称“合作期限”)内在合作项目案场驻场销售。
2. 甲方在合作期限内对乙方进行销售指标考核,考核标准为:按照以下第___
条考核乙方:
2.1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完成
元的签约额 ,其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乙 方 在 合 作 期 限 内 完 成
套 的 成 交 , 其 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乙方未能完成任一阶段性考核指标,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根据
考核指标调整乙方佣金标准。佣金标准调整比例及/或终止通知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之日起生效。
3.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考核未达标,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如下处罚:
4.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到期后甲方不再续约的,乙方须在本协议到期当日撤出合作项目案场。
5.乙方同意并遵守甲方案场管理制度,如因乙方累计违反案场管理制度 3 次(含本数)以上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停止合作并要求乙方撤出合作项目案场。
6.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项目资料(如销售说辞、销售价格等)乙方应签字签收。
7.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销售,如因乙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乙方承担此不良后果;如因此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四 、其他约定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第二日将驻场人员全部撤出合作项目,甲方无需为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赔偿或损失。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本协议的内容。
3.本协议约定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已做约 定,而《原协议》未做约定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做约定的,以《原 协议》约定为准。
4 4.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 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 5. .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如有需要,双方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6 6.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附件进行签字或盖章。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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