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篇】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工作制度例文
时间:2021-10-24 17:04:46 来源:网友投稿
** 县人社局网络安全管理办法(1)
为规范县人社系统信息化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防范网络舆情,确保信息化网络、计算机设备安全和有效运行,结合县人社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人社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在局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所有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加强信息化网络及设备管理
1.严禁在信息化设备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未经广泛验证为安全的软件程序。严禁带电拨插计算机内部配件。移动非便携式信息网络设备应断电后进行。离开工作场所前,须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
2.非指定的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打开信息化网络设备外壳,进行任何配置和检测。不得擅自将信息网络设备(包括报废设备)的配件私自拆卸,移植到其它设备。
3.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信息化网络设备,不得随意外借、处置信息网络设备。
4.对计算机进行硬盘格式化和删除操作系统文件,须事先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5.为防止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光盘、U 盘、移动硬盘等)进行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在内部专网计算机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事先必须进行防(杀)毒处理,方可使用。
6.本单位信息化管理员应定期对本单位信息化网络设备进行系统维护并进行定期杀毒、系统漏洞修补、杀毒软件升级等工作。
7.人社系统所有职工(含编外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网上传播和散布反动、淫秽信息;不得散布攻击他人的言论;不得在人社 QQ 群、微信群以及人社微信公众号散布和转发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不得利用 QQ、微信和其它网络媒介等网络载体发送和转发涉密信息。
第三条
强化安全保密管理
1.局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单位相关人员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
2.加强本单位职工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3.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介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条
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
1.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经过国际或国家安全机构许可的查、杀病毒软件。
2.定期升级和查杀计算机病毒软件的病毒样本,确保查杀病毒软件始终处于最新版本。
3.对必须使用的外来介质(光盘、U 盘、移动硬盘等),必须先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查、杀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管理工作体系
1.建立上下一致、内外协作的配合机制,切实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舆情监测制度,打造专门网络人才队伍,切实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对监测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展开风险分析,做出预测报告,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2.加快推进网络舆情应对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形成信息通报机制、联动会议机制、突发舆情直报机制、联合办公机制等协调机制,努力形成互联网信息内容局办公室总体协调、其他股室局主动应对,建立网上舆情应对工作格局。
3.主动提升,加强网络平台建设。为适应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集中更新设备,实现功能升级,积极推动建立局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努力形成股室局全天候、一体化、立体式的工作态势。
4.严格管理程序,层层把关审核。局内各股室、下属各部门草拟的文件资料要层层把关、严格审核。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审核,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主要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后反馈给局办公室进行校对,校对完成后方可报送或者在网上发布。
5.强化跟踪管理,防止舆情发生。针对人社 QQ 群、微信群、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要落实专人负责,时时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舆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
6.完善人社微信公众号管理机制。为杜绝在人社微信公众号上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要
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各股室协作,分管领导具体抓,主要领导负总责,确保人社微信公众号安全运行。
7.建章立制,促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为防止信访工作发生网络舆情,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制定《** 县人社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增强工作可操作性,提高信访网络管理水平。信访回复应遵循文件处理流程进行,严格杜绝信访回复中出现错字、错误政策、过激言论等情况。
第六条
着力提升专业队伍实战应对能力
1.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同时进行网络安全知识培训,从而提升网络安全意识,确保在实际工作中网络安全运行、网络安全使用。
2.强化应急处置演练。面对当前网络管理相对混乱的实际局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网络舆情应对模拟实战演练,在系统内组织开展突发网络舆情应急演练和处置技能大比武,在实战练兵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定期召开突发网络舆情典型案例交流会,不断提升网络舆情管理业务能力。
第七条
健全网络舆情应急机制
1.完善指挥协调工作体系。在网络舆情发生后,立即安排人员密切跟踪网络言论,及时把舆情扩散情况向上级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同时按网络舆情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2.完善网络舆情深度分析研判工作体系。对网络舆情进行分类、分级和定位,实施全方位动态监控,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开展专题性、综合性分析,研判舆情走向、发展趋势和网民关注点、关注热度。局内各股(室)、下属各部门在工作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以提前介入为原则,事先对工作开展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凡是经评估认为方案有漏洞的,按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3.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在现有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局内各股(室)、下属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各阶段工作重点,分析梳理有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热点、敏感话题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专项应急预案,增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实行风险分析评估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每位工作人员都有义务维护工作用计算机及网络的正常运行;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网络安全,对因工作疏忽、履职不到位、接待群众态度不好、有不良言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 年 x 月起实施。
** 市水务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干部职工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局域网及局域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诈骗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励聚众滋事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计算机病毒; (八)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市委网信办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二条 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 12 小时内向市委网信办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提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第三条 任何干部职工不得在局域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四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
件检查、杀毒。
第六条 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 180 天。
第七条 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
第八条 明确分管领导为本单位网络安全责任人,领导网管员做好本单位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网络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保证现有各种网络设备良好运行,充分发挥效率。
第九条 本单位信息终端用户必须受网络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整个单位要统一出口、统一用户管理。建立账号登记管理制度,用户账号只能专人专用,方便日后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局域网及单位网站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一)可向 Internet 公开的; (二)可向本单位局域网公开的; (三)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四)可向本单位公开的; (五)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一条 任何干部职工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允许,非法访问本单位局域网及局域网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路由器及其它相关设备;对局域网网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序、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二)未经允许,擅自提供与本单位无关的网络服务;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 (四)其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局域网及子网站网络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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