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班组成员考核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26 13:03:21 来源:网友投稿
煤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公司在工程建设等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中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兰花集团招投标文件汇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有序、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招投标是指由分公司组织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招投标方式。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招投标监督委员会
主 任:内控审计科长
成 员:财务科、工会办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参与分公司招标管理办法、邀请招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和监督办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2、负责《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分公司的贯彻落实;
3、对分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比质比价等采购方式实施全程监督;
4、严格按照分公司《邀请招标管理办法》、《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合同会签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六条 监督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询资料与备案、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1、现场监督:是指监督人员参加招标工作的过程而实施的监督,包括报名、评委的随机抽取、评委资质的认定、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查、参加开标、评标、定标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等;
2、实地考察:是指监督人员参加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综合实力进行的实地考察而实施的监督;
3、听取汇报: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为了解情况或澄清问题,要求投标单位或当事人做出口头或书面汇报而实施的监督;
4、查询资料与备案: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要求投标单位或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或对资料情况作出说明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备案而实施的监督;
5、提出监督意见: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要求投标单位或当事人根据监督意见予以纠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对招投标准备过程进行监督
1、根据总公司及分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
2、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的,要按照公司招标代理的文件规定,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3、监督委员会要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情况和发售情况进行监督;
4、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其投标人的数量要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办要按规定发出招标邀请函或谈判邀请函;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八条 对开标会议的监督
1、开标,由招标分管领导主持,要有专人公开唱标、计算得分、记录开标过程,主持人要按照规定程序主持会议;
2、项目单位、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入场;
3、投标文件要按规定密封完好;
4、对投标人得分情况要进行认真计算和复核;
5、要对投标单位及项目班子成员的资质、资格证书等进行严格审查;
6、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九条 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1、评标小组的组成和人数要符合规定,行业技术专家人数要达到规定比例,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成员的通讯工具应当处于关闭状态,由监督委员会人员负责保管,在评标未结束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途不能离开评标现场,若需离开,必须征得监督委员会人员同意,需要回避的人员要遵守回避制度;
2、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在监督委员会人员的监督下产生,并做好****;
3、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按照规定程序对各投标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标;
4、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报价、业绩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技术评分要公平、公正;
5、评标委员会对废标和流标的认定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6、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第十条 对中标结果的监督
1、中标人的确定,要符合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2、中标结果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存在与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情况。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酌情提出监督意见、暂停开标程序或者向招标领导组建议宣布招标结果无效:
1、投标单位不足规定数量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仍然进行开标的;
2、开标会议程序不规范的;
3、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提供的有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应被认定为无效而未认定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不符合规定;
5、评标程序不规范或评标存在舞弊行为的;
6、投标人有串标、陪标、围标、恶意竞标等行为的;
7、其它按照规定应当认定招投标无效的。
第十二条 后续监督
1、合同的内容要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2、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条款;
3、合同如有变更或修订,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 监督纪律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2、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它违反招标工作纪律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干预招标工作的;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3、不按总公司及分公司招标规定,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者改变中标结果的;
4、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总公司及分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分公司一至三年的投标资格或者终身资格:
1、利用伪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2、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3、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以及主要技术人员的;
4、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5、提交虚假信用状况信息的;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实质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分公司一至三年的评标资格或者终身资格:
1、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2、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4、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分公司有关规定及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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