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煤生产隐患清单(附件一)
时间:2021-10-27 12:05:3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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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原煤生产 各专业 隐患 清单
A A 级 (5 35 条 )
1、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
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或未按计划使用安全费用的。
3、各类规程、技术措施的编制及审批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技术规范,有重大失误;或无规程、措施(未认真贯彻执行)而组织生产的。
4、超强度、超时间、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5、高瓦斯矿井、水害严重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未按规定普查,灾害治理未达标或未进行灾害治理效果评价而组织生产的。
6、矿井总风量不足的或者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0、掘进工作面未装设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2 11、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不能自动切换的。
12、矿井主要通风机不能做到一台使用一台安好备用的。
13、高瓦斯矿井(或油型气富集区)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4、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15、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16、通风系统调整、火区密闭和启封、瓦斯排放时,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者矿领导未现场指挥的。
17、瓦斯、油型气的技术管理未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
18、瓦斯超限组织生产的。
19、瓦斯(油型气)异常未立即停电撤人的。
20、虚报、谎报瓦斯(油型气)钻孔施工量和抽放量的。
2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2、矿井未制定完善的瓦斯(油型气)隐患处理措施和预案的。
23、采煤工作面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的设计或未按设计
3 组织生产的。
24、对受水害严重威胁的区域,未采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措施的。
25、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受开采影响有涌水的可能,未采取措施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26、矿井排水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未达到设计排水能力的;水文地质极复杂矿井,强排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27、井下使用非阻燃胶带、电缆、风筒等材料的。
28、矿井双电源供电不可靠的。
29、机电保护装置不灵敏可靠的。
30、矿井主要设备(主扇、主排水、主运输)未按规定进行测试的。
31、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3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3、违反停送电规定的,带电作业的。
34、瓦斯浓度超限而设备仍带电运转的。
35、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失爆的。
B B 级(0 80 条)
1、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的。
2、未按干部走动式管理制度和计划履行职责的。
4 3、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每月、基层单位每周、区队(车间、工段)每天、班组(岗位)每班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的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活动的。
4、未实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
5、未及时修订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办法的或安全基础管理季度考核未达到一级标准的。
6、节假日停产放假、检修,未制定或未落实停、复产安全技术措施的。
7、未及时修订完善“双险双控”和“机环双检”安全管理体系的或未严格贯彻执行的。
8、未按要求组织“零点行动”和“反三违”安全检查的。
9、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并定期进行评比的。
10、过地质构造带或工作面初采、闭采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落实安全措施的。
11、隐患未整改到位就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12、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的。
13、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考核未达到一级标准的。
14、采煤工作面初次回采,未经矿业公司验收而组织生
5 产的。
15、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闭采、回撤、过地质构造带无专项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16、巷道贯通、采煤面强制放顶或采煤面放震动炮等重点环节的爆破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或按规定报批后未由矿领导现场监督情况下实施爆破作业的。
17、通风系统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的。
18、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19、高瓦斯工作面在回风巷中设置有机电设备的且未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的。
20、巷道贯通、串联通风、排放瓦斯等未按规定编制措施的。
21、将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甩掉不用者或短接闭锁的。
22、停风区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恢复通风时,没有进行气体检查的。
23、未经允许或无计划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
24、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5、相邻矿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26、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及油型气管理制度的。
27、高瓦斯矿井未建立专业化瓦斯(或油型气)防治队伍的;或未进行抽采效果评价的。
6 28、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29、无措施破闭并进入闭内的。
30、高瓦斯区域或油型气斯异常区域未严格执行防治瓦斯或油型气措施的。
31、“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32、瓦检查员对瓦斯(或油型气)积聚不汇报、不处理的。
33、煤矿排放瓦斯(或油型气)时未制定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或油型气)出现“一风吹”现象的。
34、未制定瓦斯(或油型气)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
35、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油型气涌出异常区域,没有治理措施和预案的。
36、未建立通风瓦斯(或油型气)分析制度的。
37、出现瓦斯(或油型气)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 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38、出现瓦斯(或油型气)超限未严格执行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的。
39、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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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瓦斯超限或者油型气异常涌出未认真分析、没有采取措施治理的。
41、无粉尘监测系统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42、爆破前后未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在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的。
43、有发火征兆的矿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的。
44、未按规定及时对火区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预测预报分析的; 45、采区或工作面存在火区的。
46、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47、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或消防材料库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及设备的。
48、未按照要求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的。
49、煤矿供电系统两个回路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50、供电系统改造未经公司批复、审查,私自建设或改造的。
51、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闸的。
52、设备性能、结构、工艺改造未经公司审查、擅自改变的。
8 53、井下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采区泵房供电线路单回路的。
54、空气压缩机未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的。
55、供电设备“五防”装置失效或机械闭锁失灵的。
56、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前未进行瓦斯检查的。
57、人为塞阻联锁开关,甩掉三大保护不用的。
58、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带电打开防爆插销的。
59、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60、采掘移动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不全或有保护甩掉不用的。
61、斜井人车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
62、斜井绞车道无灵敏可靠的“一坡三挡”及声光信号的。
63、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64、未查明相邻矿井采掘情况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的。
65、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立防水闸墙隔离的。
66、相邻矿井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尚未查明开采情况组织生产的。
6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未针对主要水害水源或
9 导水通道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的。
68、受老空、含水层、陷落柱、断层、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探、放水的。
69、开采未通过技术论证和审批的受水害威胁煤层的。
70、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7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7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7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74、未与救护消防大队签订救援协议的。
75、未按照公司下发的年度演练计划组织应急演练的。
76、未与当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的。
77、矿井未装备调度通信系统或调度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78、未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的。
79、未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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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组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或“三项”岗位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未持证上岗的。
C C 级 (7 167 条 )
1、未严格执行区队干部跟班带班制度的。
2、未定期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和检查的。
3、未严格执行区队干部走动式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反“三违”等制度的。
4、未按规定组织班前礼仪的。
5、未认真开展“三三整理”、“三员联签”及“四位一体”安全确认的。
6、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7、煤矿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的。
8、采煤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未采取措施或未执行人工强制放顶的。
9、工作面采高超过 3m 或片帮严重时,未制定防片帮专项措施的。
10、采煤工作面正常回采时,柱、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1、采高大于支架最大支护高度,出现支架“压死”现象的。
11 12、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支设的。
13、采煤工作面发生变化没有及时修改作业规程的。
14、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大面积冒顶或支架倾斜,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15、巷道过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的。
16、掘进工作面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的。
17、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出口不畅通或工作面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的,或巷道失修率超过 3%的。
18、炸药、雷管不分开存放,混装、混运或在井下私自存放炸药、雷管的。
19、放炮前、后未加固或加强支护,进行放炮或其他作业的。
20、未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的。
21、未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的。
22、未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的。
23、锚喷支护巷道(硐室)混凝土配比或试块试验不合格的。
12 24、锚网梁支护巷道,锚杆(索)的锚固力有一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或未按规定进行锚固力检测的。
25、掘进工作面(或硐室)支护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26、掘进工作面(或硐室)未按设计工艺施工的。
27、掘进工作面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8、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
29、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30、采掘工作面作业场所无“三图一表(书)”的。
31、超前支护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或单体支柱初撑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2、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未按照作业规程、措施要求进行支护的。
33、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 3 架或 3 架以上支架超高使用、支架上方空顶或接顶不实的。
34、采煤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的。
35、硐室炮掘工作面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爆破管理规定,擅自修改爆破参数的。
36、硐室炮掘工作面拒爆、残爆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13 37、在风桥上构筑通风设施,风门不完好或缺少反向风门的。
38、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率超过 3%,或堆积、停放物堵塞巷道断面 1/3 以上的。
39、监测数据出现数据缺失、断线、缺项,曲线记录不完善的。
40、对地面裂缝充填不及时造成漏风的。
41、风门未设连锁或连锁失效,未设开停传感器的。
4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43、私自破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
44、通风设施设置、构筑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45、矿井反风设施、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维护的。
46、矿井反风设施、装置不完好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47、安设风门时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48、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49、专用回风巷安装有电器设备(水泵、开关等)的。
50、井下密闭漏风的。
51、密闭墙无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未设置栅栏和警标、“U 型压差计”的。
52、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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