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培训【(消防培训)消防基础知识(43页)】
时间:2021-11-02 11:37:1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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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消防基础知识
建筑防火技术
胡 云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介绍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三个科目;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考试设置“消防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二个科目,各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 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识
考试目的:
考查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熟练运用相关消防专业技术和标准规范,独立辨识、分析、判断和解决消防实际问题的能力。
相关重要标准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4版将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GB 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已经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005年部分修订)
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相关重要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重要的部门规章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以下简称120号令)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以下简称122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考 试 题 型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题型为选择题、简答题。
“单项选择题”要求从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作为答案。
“多项选择题” 的每题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选项,错选不得分;漏选,所选的每个选题得0.5分。
“简答题”依据问题中的设问进行简要回答。在全部选择题 中,有50个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个简答题,每题4分。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考试题型包括客观题(占分值的30%) 和主观题(占分值的70%),客观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综合案例分析题。三个科目试卷总分均为100分。
考 试 例 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一栋综合楼,高60m,设有集中空调系统,地下一层为设备层,地下二层为汽车库,地上一至三层为商场,地上四层及以上是写字间。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该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 h计算。
A.1 B.2 C.2.5 D.3
答案 D
2、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当管道内排出的烟气温度达到( )℃时,阀门自动关闭。
A.100 B.200 C.180 D.280
答案 D
二、多项选择题
1、某商场地上四层,地下两层,建筑高度20m,总建筑面积36000㎡。每层建筑面积6000㎡,地下二层商场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为11m。该商场地下部分应满足( )要求。
A.设置防烟楼梯间
B.设置带乙级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
C.货运电梯按照消防电梯设置
D.设置开敞楼梯间
E.设置防、排烟设施
答案 AE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下列系统 属于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C.雨淋系统
D.水幕系统
E.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案 ABE
三、简答题
1、火灾的概念是什么?
2、一幢30层宾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当消防人员测试宾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时发现,管网末端的静压比动压高许多,原因可能是什么?
(2)当测试宾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湿式报警阀的放水管路时,发现水力警铃长时间不响,原因可能是什么?
(3)当在消火栓处直接按下启泵按钮时,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哪几个信号反应?
三、1、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1)管网可能有堵塞;
(2)报警阀通向水力警铃的管路堵塞,或该管路阀门关闭,或水力警铃损坏,或报警阀后压力大于阀前压力;
(3)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显示消防泵启动工作或故障状态。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第一篇 消防基础知识
燃烧基础知识
第一节 燃烧条件
所谓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燃烧发生和发展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引火源和链式反应。
第二节 燃烧类型
一、燃烧类型分类
着火
点燃
自燃(化学自燃、热自燃)
爆炸
二、闪点、燃点、自燃点的概念
(一)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称为闪点。
闪点是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表1-1-1 常见的几种易燃或可燃液体的闪点
名称
闪点(℃)
名称
闪点(℃)
汽油
-50
二硫化碳
-30
煤油
38~74
甲醇
11
酒精
12
丙酮
-18
苯
-14
乙醛
-38
乙醚
-45
松节油
35
闪点是判断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以及对可燃性液体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越低,其火灾危险性也越大。例如,汽油的闪点为-50℃,煤油的闪点为38~74℃,显然汽油的火灾危险性就比煤油大。根据闪点的高低,可以确定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性液体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闪点<28℃的为甲类;闪点≥28℃至<60℃的为乙类;闪点≥60℃的为丙类
(二)燃点
1.燃点的定义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
(三)自燃点
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在这一温度时,物质与空气(氧)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发生燃烧。
影响自燃点变化的规律:
不同的可燃物有不同的自燃点,同一种可燃物在不同的条件下自燃点也会发生变化。可燃物的自燃点越低,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就越大。
对于液体、气体可燃物,其自燃点受压力、氧浓度、催化、容器的材质和内径等因素的影响。而固体可燃物的自燃点,则受受热熔融、挥发物的数量、固体的颗粒度、受热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燃烧方式与特点
一、气体燃烧的特点
(一)扩散燃烧
(二)预混燃烧
二、液体燃烧的特点
(一)闪燃
(二)沸溢
(三)喷溅
三、固体燃烧的特点
(一)蒸发燃烧
(二)分解燃烧
(三)表面燃烧
(四)熏烟燃烧(阴燃)
(五)动力燃烧(爆炸)
第四节 燃烧产物
火灾中因燃烧而产生一类物质,其成分取决于可燃物的组成和燃烧条件。大部分可燃物属于有机化合物,它们主要由碳、氢、氧、氮、硫、磷等元素组成,燃烧生成的气体一般有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碳、丙烯醛、氯化氢、二氧化硫等。
(四)木材的燃烧产物
木材是一种由碳、氢、氧等元素组成混合物,主要以纤维素(C6H10O5)X分子形式存在。木材在受热后发生热裂解反应,生成小分子产物。在200℃左右开始,即生成二氧化碳、水蒸气、甲酸、乙酸、一氧化碳等产物。
表1-1-4 一些主要有害气体的来源、生理作用及致死浓度
来 源
主要的生理作用
短期(10min)估计
致死浓度(ppm)
木材、纺织品、聚丙烯腈尼龙、聚氨脂等物质燃烧时分解出的氰化氢(HCN)
一种迅速致死、窒息性的毒物
350
纺织物燃烧时产生二氧化氮 (NO2)和其他氮的氧化物
肺的强刺激剂,能引起即刻死亡及滞后性伤害
>200
由木材、丝织品、尼龙以及三聚氰胺燃烧产生的氨气(NH3)
强刺激性,对眼、鼻有强烈刺激作用
>1000
PVC电绝缘材料,其他含氯高分子材料及阻燃处理物热分解产生的氯化氢(HCl)
呼吸刺激剂,吸附于微粒上的HCl的潜在危险性较之等量的HCl气体要大
>500,气体或微粒存在时
氟化树脂类或薄膜类以及某些含溴阻燃材料热分解产生的含卤酸气体
呼吸刺激剂
HF≈400
COF2≈100
HBr>500
含硫化合物及含硫物质燃烧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硫(SO2)
强刺激剂,在远低于致死浓度下即使人难以忍受
>500
由聚烯烃和纤维素低温热解(400℃)产生的丙醛
潜在的呼吸刺激剂
30~100
一氧化碳是火灾中致死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高亲和性,其对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气高出250倍,因而,它能够阻碍人体血液中氧气的输送,引起头痛、虚脱、神志不清等症状和肌肉调节障碍
火灾基础知识
第一节 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一、火灾的定义
根据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5907,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二、火灾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需要,火灾可以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一)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类》 GB/T4968-2008的规定,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
D.类火灾: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等。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二)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类
依据国务院2007年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消防部门将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 1 \* GB3 ①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 2 \* GB3 ②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 3 \* GB3 ③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 4 \* GB3 ④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节 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一、电气
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在我国火灾中居于首位,据有关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因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32.2%。
二、吸烟
2012年,全国因吸烟引发的火灾占到了总数的6.2%。
三、生活用火不慎
2012年,全国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的火灾占到了总数的17.9%。
四、生产作业不慎
五、设备故障
六、玩火
七、放火
八、雷击
第三节 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与途径
一、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
(一)热传导
(二)热对流
(三)热辐射
二、建筑火灾的烟气蔓延
三、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
图1-2-1 建筑室内火灾温度-时间曲线
第四节 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一、冷却
可燃物一旦达到着火点,即会燃烧或持续燃烧。将可燃物的温度降到一定温度以下,燃烧即会停止。
二、隔离
将可燃物与氧气、火焰隔离,就可以中止燃烧、扑灭火灾。
三、窒息
可燃物的燃烧是氧化作用,需要在最低氧浓度以上才能进行,低于最低氧浓度,燃烧不能进行,火灾即被扑灭。一般氧浓度低于15%时,就不能维持燃烧。在着火场所内,可以通过灌注不燃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蒸汽等,来降低空间的氧浓度,从而达到窒息灭火。此外,水喷雾灭火系统实施动作时,喷出的水滴吸收热气流热量而转化成蒸汽,当空气中水蒸汽浓度达到35%时,燃烧即停止,这也是窒息灭火的应用。
四、化学抑制
化学抑制灭火的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和卤代烷(已淘汰)。化学抑制法灭火,灭火速度快,使用得当可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第三章 爆炸基础知识
第一节 爆炸的概念及分类
爆炸是物质从一种状态迅速转变成另一状态,并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同时产生声响的现象。
一、爆炸的定义
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称为爆炸。
二、爆炸的分类
(一)物理爆炸
物质因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而形成的爆炸叫物理爆炸。物理爆炸的特点是前后物质的化学成分均不改变。
(二)化学爆炸
化学爆炸是指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而形成的爆炸现象。化学爆炸前后,物质的化学成分和性质均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1.炸药爆炸
2.可燃气体爆炸
3.可燃粉尘爆炸
(3)影响粉尘爆炸的因素。各类可燃性粉尘因其燃烧热的高低、氧化速度的快慢、带电的难易、含挥发物的多少而具有不同的燃烧爆炸特性。但从总体看,粉尘爆炸受下列条件制约:
= 1 \* GB3 ①颗粒的尺寸。颗粒越细小其比表面积越大,氧吸附也越多,在空中悬浮时间越长,爆炸危险性越大;
= 2 \* GB3 ②粉尘浓度。粉尘爆炸与可燃气体、蒸气一样,也有一定的浓度极限,即也存在粉尘爆炸的上、下限,单位用g/m3表示。粉尘的爆炸上限值很大,例如糖粉的爆炸上限为13500g/m3,如此高的悬浮粉尘浓度只有沉积粉尘受冲击波作用才能形成;
= 3 \* GB3 ③空气的含水量。空气中含水量越高,粉尘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
= 4 \* GB3 ④含氧量。随着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扩大;
= 5 \* GB3 ⑤可燃气体含量。有粉尘的环境中存在可燃气体时,会大大增加粉尘爆炸的危险性。
第二节 爆炸极限
一、爆炸浓度极限
可燃气体、液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源会发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浓度极限,简称爆炸极限。能引起爆炸的最高浓度称爆炸上限,能引起爆炸的最低浓度称爆炸下限,上限和下限之间的间隔称爆炸范围。可燃气体、液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不一定都能发生爆炸,只有其浓度处在爆炸极限范围内,才发生爆炸。浓度高于上限,助燃物数量太少,不会发生爆炸,也不会燃烧;浓度低于下限,可燃物的数量不够,也不会发生爆炸或燃烧。但是,若浓度高于上限的混合物离开密闭的空间或混合物遇到新鲜空气,遇火源则有发生燃烧或爆炸的危险。
(一)气体和液体的爆炸(浓度)极限
气体和液体的爆炸极限通常用体积百分比%表示。不同的物质由于其理化性质不同,其爆炸极限也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物质,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下,其爆炸极限也不同。如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要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宽,下限会降低。部分可燃气体在空气和氧气中的爆炸极限如表1-3-1所示。
表1-3-1 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气的爆炸极限
物质名称
在空气中(%)
在氧气中(%)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氢气
4.0
75.0
4.7
94.0
乙炔
2.5
82.0
2.8
93.0
甲烷
5.0
15.0
5.4
60.0
乙烷
3.0
12.45
3.0
66.0
丙烷
2.1
9.5
2.3
55.0
乙烯
2.75
34.0
3.0
80.0
丙烯
2.0
11.0
2.1
53.0
氨
15.0
28.0
13.5
79.0
环丙烷
2.4
10.4
2.5
63.0
一氧化碳
12.5
74.0
15.5
94.0
乙醚
1.9
40.0
2.1
82.0
丁烷
1.5
8.5
1.8
49.0
二乙烯醚
1.7
27.0
1.85
85.5
除助燃物条件外,对于同种可燃气体,其爆炸极限还受以下几方面影响。
(1)火源能量的影响。引燃混气的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2)初始压力的影响。混气初始压力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3)初温对爆炸极限的影响。混气初温越高,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4)惰性气体的影响。可燃混气中加入惰性气体,会使爆炸极限范围变宽,一般上限降低,下限变化比较复杂。当加入的惰性气体超过一定量以后,任何比例的混气均不能发送爆炸。
(二)可燃粉尘的爆炸(浓度)极限
粉尘的爆炸极限通常用单位体积中粉尘的质量(g/m3)表示。可燃粉尘爆炸浓度上限,因为太大,以致在多数场合都不会达到,所以没有实际意义,通常只应用粉尘的爆炸下限。表1-3-2列出了部分粉尘的爆炸下限。
三、爆炸极限在消防上的应用
物质的爆炸极限是正确评价生产、储存过程的火灾危险程度的主要参数,是建筑、电气和其他防火安全技术的重要依据。控制可燃性物质在空间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或高于爆炸上限,是保证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基本措施之一。具体应用有以下几方面:
①爆炸极限是评定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依据,爆炸范围越大,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
②爆炸极限是评定气体生产、储存场所火险类别的依据,也是选择电气防爆型式的依据:生产、储存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的工业场所,应选用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生产、储存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的工业场所,可选用任一防爆型电气设备;
③根据爆炸极限可以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层数、面积、防火墙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和灭火设施;
④根据爆炸极限,确定安全操作规程,例如,采用可燃气体或蒸气氧化法生产时,应使可燃气体或蒸气与氧化剂的配比处于爆炸极限范围以外,若处于或接近爆炸极限范围进行生产时,应充惰性气体稀释和保护。
第三节 爆炸危险源
一、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
(一)物料原因
(二)作业行为原因
(三)生产设备原因
(四)生产工艺原因
二、常见爆炸点火源
表1-3-4 常见引发爆炸的点火源
火源类别
火源举例
机械火源
撞击、摩擦
热火源
高温热表面、日光照射并聚焦
电火源
电火花、静电火花、雷电
化学火源
明火、化学反应热、发热自燃
三、最小点火能量
所谓最小点火能量,是指每一种气体爆炸混合物,都有起爆的最小点火能量,低于该能量,混合物就不爆炸,目前都采用mJ作为最小点火能量的单位。表1-3-5中列出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气在空气中的最小点火能量。
表1-3-5 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气在空气中的最小点火能量
物质名称
最小点火能量(mJ)
物质名称
最小点火能量(mJ)
乙烷
0.285
丁酮
0.68
丙烷
0.305
丙酮
1.15
甲烷
0.47
乙酸乙酯
1.42
庚烷
0.70
甲醚
0.33
乙炔
0.02
乙醚
0.49
乙烯
0.096
异丙醚
1.14
丙炔
0.152
三乙胺
0.75
丙烯
0.282
乙胺
2.4
丁二烯
0.175
呋喃
0.225
氯丙烷
1.08
苯
0.55
甲醇
0.215
环氧乙烷
0.087
异丙醇
0.65
二硫化碳
0.015
乙醛
0.325
氢
0.02
第四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第一节 爆炸品
二、爆炸品的火灾危险性
(1)爆炸性。
(2)敏感度。
第二节 易燃气体
一、易燃气体的分级
易燃气体分为二级。
I级:爆炸下限<10%;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II级: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爆炸下限<10%的气体,甲类,爆炸下限≥10%的气体,乙类
二、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
(一)易燃易爆性
①比液体、固体易燃,且燃速快,一燃即尽。
②一般来说,由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如氢气(H2)比甲烷(CH4)、一氧化碳(CO)等,比复杂成分组成的气体易燃,燃速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炸危险性大,
③价键不饱和的易燃气体比相对应价键饱和的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
(二)扩散性
(三)可缩性和膨胀性
(四)带电性
(五)腐蚀性、毒害性
第三节 易燃液体
一、易燃液体的分类
二、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
(一)易燃性
(二)爆炸性
(三)受热膨胀性
(四)流动性
(五)带电性
(六)毒害性
第四节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一、易燃固体
(一)易燃固体的分类与分级
根据燃点的高低,燃烧物质可分为易燃固体和可燃固体,燃点高于300℃的称为可燃固体,如农副产品及其制品(也称易燃货物)。燃点低于300℃的为易燃固体,如大部分化工原料及其制品,但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属可燃固体。
表1-5-4 易燃固体的分级分类
级 别
分 类
举 例
一级
(甲)
燃点低、易燃烧、燃烧迅速和猛烈,并放出有毒气体
(1)赤磷及含磷化合物
赤磷、三硫基萘、硝化棉等
(2)硝基化合物
二硝基甲苯、二硝基萘、硝化棉等
(3)其他
闪光粉、氨基化钠、重氮氨基苯等
二级
(乙)
燃点较高、燃烧较慢、燃烧产物毒性也较小
(1)硝基化合物
硝基芳烃、二硝基丙烷等
(2)易燃金属粉
铝粉、镁粉、锰粉等
(3)萘及其衍生物
萘、甲基萘等
(4)碱金属氨基化合物
氨基化钠、氨基化钙
(5)硝化棉制品
硝化纤维漆布、赛璐珞板等
(6)其他
硫磺、生松香、聚甲醛等
注:燃点在300℃以下的天然纤维(如棉、麻纸张、谷草等)列属丙类易燃固体。
(三)易燃固体的火灾危险性
1.燃点低、易点燃
2.遇酸、氧化剂易燃易爆
3.本身或燃烧产物有毒
二、易于自燃的物质
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火灾危险性
(1)遇水或遇酸燃烧性。这是此类物质的共同危险性,着火时,不能用水及泡沫灭火剂扑救,应用干砂、干粉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剂等进行扑救。
(2)自燃性。有些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如碳金属、硼氢化合物,放置于空气中即具有自燃性,有的(如氢化钾)遇水能生成可燃气体放出热量而具有自燃性。因此,这类物质的贮存必须与水及潮气隔离。
(3)爆炸性。一些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如电石等,由于和水作用生成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其他。有些物质遇水作用的生成物(如磷化物)除易燃性外,还有毒性;有的虽然与水接触,反应不很激烈,放出热量不足以使产生的可燃气体着火,但是遇外来火源还是有着火爆炸的危险性。
第五节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一、氧化性物质
这类物品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
(二)氧化性物质的火灾危险性
(1)受热、被撞分解性。
(2)可燃性。
(3)与可燃液体作用自燃性。
(4)与酸作用分解性。
(5)与水作用分解性。
(6)强氧化性物质与弱氧化性物质作用分解性。
(7)腐蚀毒害性。
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一章 概述
建筑防火是指在建筑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采取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对生命财产的危害。通常,建筑防火措施包括被动防火和主动防火两个方面。建筑被动防火措施主要是指建筑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防火构造、建筑防火分区分隔、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主动防火措施主要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三、建筑防火的原理和技术方法
(一)总平面布置
建筑的总平面布置要满足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一是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生产经营规模、建筑高度、建筑体积及火灾危险性等,从周围环境、地势条件、主导风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合理选择建筑物位置。二是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存储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三是为防止火灾因传导热、对流热、辐射热影响而导致火势向相邻建筑或同一建筑的其他空间蔓延扩大,并为火灾扑救创造有利条件,在总平面布置中,应合理确定各类建(构)筑物、堆场、贮罐、电力设施及电力线路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四是要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考虑扑救火灾时所必需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扑救面。
(二)建筑结构防火
常用的方法主要有:适当增加构件的截面积;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增加保护层厚度;在构件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做耐火保护层;对钢梁、钢屋架及木结构做耐火吊顶和防火保护层包敷等等。
(三)建筑材料防火
建筑材料防火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控制建筑材料中可燃物数量,受条件限制或装修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可燃材料的,应当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与电气线路或发热物体接触的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的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四)防火分区分隔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内容纳人员和可燃物的数量、消防扑救能力和消防设施配置、人员疏散难易程度及建设投资等情况综合考虑。
(五)安全疏散
建筑安全疏散技术的重点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以及安全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位置和疏散距离。基本要求是: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设有至少两个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必须满足室内最远点到房门,房门到最近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行走距离限值;疏散方向应尽量为双向疏散,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减少袋形走道的设置;选用合适的疏散楼梯形式,楼梯间应为安全的区域,不受烟火的侵袭,楼梯间入口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门保护;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不得与地上楼梯相连,如必须相连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通过防火门出入;疏散宽度应保证不出现拥堵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清晰的空间高度内为人员疏散提供引导。
(六)防烟排烟
划分防烟分区是为了在火灾初期阶段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便有组织地将烟气排出室外,使人员疏散、避难空间的烟气层高度和烟气浓度处在安全允许值之内。防排烟系统可分为排烟系统和防烟系统。排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外,控制建筑内的有烟区域保持一定能见度的系统。防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系统。防烟、排烟是烟气控制的两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应合理设计防烟、排烟系统。
(七)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在进行建筑防火设计时,应根据爆炸规律与爆炸效应,对有爆炸可能的建筑提出相应的防止爆炸危险区域、合理设计防爆结构和泄爆面积、准确选用防爆设备。
第二章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一)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另外,气体的比重和扩散性、化学性质活泼性、带电性以及受热膨胀性等也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其火灾危险性。
(二)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此外,液体的爆炸温度极限、受热蒸发性、流动扩散性和带电性也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三)评定固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对于绝大多数可燃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
此外,在评定时,还应从其反应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性、腐蚀性及放射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目前,国际上对生产厂房和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尚无统一的分类方法。国内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5类,其分类及举例见表2-2-1。
表2-2-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甲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闪点<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乙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1.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镁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丙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
丁
生产特征: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扎、铸造、热处理厂房
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3.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戊
生产特征: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学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里昂厂房,水泥厂的轮窑厂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
注: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表2-2-2 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火灾危险性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性
物质名称举例
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总 量
甲
类
1
闪点<28?C的液体
汽油、丙酮、乙醚
0.04L/m3
100L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
1L/m3
(标准)
25m3
(标准状态)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
0.003kg/m3
10kg
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
黄磷
0.006kg/m3
20kg
4
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金属钾、钠、锂
0.002kg/m3
5kg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
硝化胍、高氯酸铵
0.006kg/m3
20kg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
0.015kg/m3
50kg
6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赤磷、五硫化磷
0.015kg/m3
100kg
7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
电石
0.075 kg/m3
100kg
乙
类
1
闪点≥28?C的液体
煤油、松节油
0.02L/m3
200L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氨
5L/m3
(标准状态)
50m3
(标准状态)
3
助燃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氧、氟
5L/m3
(标准状态)
50m3
(标准状态)
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
0.025kg/m3
50kg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
0.015kg/m3
50kg
硫磺、生松香
0.075kg/m3
100kg
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 建筑分类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2-3-1 。
表2-3-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 类
二 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第二节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及分级
(一)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2-3-2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燃烧性能等级
名称
A
不燃材料(制品)
B1
难燃材料(制品)
B2
可燃材料(制品)
B3
易燃材料(制品)
(二)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判据的主要参数及概念
(1)材料。指单一物质均匀分布的混合物,如金属、石材、木材、混凝土、矿纤、聚合物。
(2)燃烧滴落物/微粒。在燃烧试验过程中,从试样上分离的物质或微粒。
(3)临界热辐射通量。火焰熄灭处的热辐射通量或试验30min时火焰传播到的最远处的热辐射通量。
(4)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试样燃烧的热释放速率值与其对应时间比值的最大值,用于燃烧性能分级。FIGRA0.2MJ是指当试样燃烧释放热量达到0.2MJ时的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0.4MJ是指当试样燃烧释放热量达到0.4MJ时的燃烧增长速率指数。
(5)THR600s。试验开始后600s内试样的热释放总量(MJ)。
第三节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主要包括建筑内的墙、柱、梁、楼板、门、窗等,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1.不燃性
如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
2.难燃性
。难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条抹灰墙等。
3.可燃性
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竹子、刨花板、保丽板、塑料等。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耐火极限的概念
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二)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1.材料本身的属性
2.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3.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
4.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5.材料的老化性能
6.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三)不同耐火等级建筑中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确定
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础,再根据其他构件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以及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标值调整后制定的。根据火灾的统计数据来看,88%的火灾可在1.5h之内扑灭,80%的火灾可在1h之内扑灭,因此将一级(具体分级标准见下节建筑耐火等级要求)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的定为1h,以下级别的则相应降低要求。其他结构构件按照在结构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耐火等级的要求而制定了相应的耐火极限时间,如对于在建筑中起主要支撑作用的柱子,其耐火极限值要求相对较高,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要求3.0h,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2.5h。这样的要求,对于大部分钢筋混凝土建筑来说都可以满足,但对于钢结构建筑,就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方可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
第四节 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一、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表2-3-6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柱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梁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
(一)周围环境要求
(二)地势条件要求
(三)考虑主导风向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防止火灾蔓延
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 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三)节约土地资源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表2-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甲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25
50
乙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丙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丁、戊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在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参见图2-4-1)。
图2-4-1 厂房之间防火间距示意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2-4-4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 级
11
7
8
10
四 级
14
9
10
12
(a)高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b)高层民用建筑与普通建筑之间间距
图2-4-2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示意
图2-4-3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
图2-4-4 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第三节 建筑平面布置
一、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3.消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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