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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02 12:43:13  来源:网友投稿

[ 综治信访 ] 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谈信访的法治化改革

国务院修订实施 10 年来,在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005 年以来,全国信访总量持续下降、信访秩序显著好转,

这与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 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有直接关系。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 不仅给信访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 而且暴露了信访制度的深层次问题。

 一是信访与司法交错, 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二是司法公信力低下,危及执政党的合法性;三是信访制度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并行,

成为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二中、四中全会把探索信访制度改革、深化司法制度改革作为重要举措, 目的是保障公民参与国家治理、 提高司法公信力。

20XX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9 月中央政法委印发、、。

信访与司法有显著区别。从性质看,信访是公民、法人或组织向政府反映

情况,提出建议、意见,而司法是用法律判断是非、权利义务关系。从目的看,

信访是保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民众的密切联系, 接受人民监督, 而司法是

公正解决纠纷。从功能看,信访主要是信息传递,上下通达,司法是实现法律规

则、社会正义再生产。从范围看,信访涉及公共政策、公共职能行为(不可诉事

项),司法主要是可诉性纠纷(法律关系争议) 。

当前信访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信访事项范围,将可诉性纠纷纳入信访范围;二是信访处理程序,仿照司法程序设计,混合行政处理程序,不

符合公共问题处理程序要求。

 这个制度没计缺陷的后果是: 信访与司法交错, 形成“信访一司法二元结构”规则的不确定性, 行为者双重行为结构, 资源的流动性,导致法律和程序的安定性大为降低, 司法可预见性差,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院任意解释起诉条件, 提高起诉门槛, 导致部分可诉纠纷进入信访。二是司法权运作行政化,诉讼程序失灵,导致部分上诉案件进入信访。三是

法院执行能力不足, 执行谁,导致部分执行案件进人信访。

 四是司法权制约机制不健全,司法腐败屡发,打击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引发信访。五是信访一司法二元结构,进一步弱化司法的制度化程度,暗中削弱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根基。

关于信访的法治化改革,我觉得基本路径是,信访与诉讼分离,信访的归

信访,司法的归司法。为此,要坚持信访制度重构与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并行,实

现涉法涉诉信访的源头治理,变信访为起诉、上诉。在改革目标上,要将信访事

项处理与公共决策民主化、 科学化联系起来。

 在处理流程上, 分别按照可诉事项

和不可诉事项,分流到司法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按照相应的程序处理。

当然,从改革的终极目标看, 信访制度改革应当与人大制度改革相结合, 最终将

信访问题交由人大负责,消除政府“运动员一裁判员”二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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