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岗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
时间:2022-01-06 23:32:3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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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公益一类)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营指标、 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指标、综合评议指标。
1。经营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投融资任务完成率。①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汇总报表 (业绩考核范围) 利
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 市国资委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
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并扣除当年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
兼并、接收、划入企业后,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影响当年损益的, 经核准可视同当年经营业绩。其中,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减少利润的,三年内视同经营业绩。
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经市国资委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
视同业绩利润, 但不纳入其他指标的计算。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
非经常性和不可比因素形成的利润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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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②企业当年承担南宁市委、 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投资任务和融资任务的完成率。
投资任务和融资任务指标、 权重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分类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和公共服务与运营管理指标。
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 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综合考虑南宁市重大专
项任务等因素予以确定。
具体指标、 权重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主要承担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政策性、公益性项目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 其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等
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控制、 产品质量、 服务水
平、运营效率、保障能力和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具体指标、权重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
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包括党建工作指标和党风
廉政建设工作指标。
1)党建工作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等方面的工作。
2)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主要考核企业按照党章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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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
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抓好本单位、 本系统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工作。
3。综合评议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遵守法律法
规及执行南宁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主要工作部署的综合能
力。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规则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 经营指标得分 + 党建工作指标得分
+综合评议指标得分 +奖励分
1。经营指标计分
经营指标基本分为 100 分,加减分采用线性计算。
经营指标考核得分 =(基本指标得分 +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考核指标中, 若某项指标完成值未达到基准值, 则该项指标得分不乘经营难度系数。
( 1)基本指标计分
利润总额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基准值是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年实际完成值。
计分时分别以前三年实际完
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准值计算得分,然后按 60 :
计算本项指标得分。
投融资任务完成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目标值。
目标值以政府下达当年的投资任务和融资任务为基础, 结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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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状况综合确定。
基本指标得分 =利润总额得分 +投融资任务完成率得分
①利润总额计分
利润总额得分按下表规则计算:
10 亿元 >
1 亿元 >利
0。5 亿元 >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5 亿元 > 利润
0。1 亿元 >利
计分
利润总额
润总额基
利润总额
基准值
总额基准值
润总额基准值
基准值 ≧
项目
基准值 ≧5
准值 ≧ 0。5
基准值 ≧
<-0 。
1 亿
10 亿元
≧ 1 亿元
≧-0。
1 亿元
亿元
亿元
0。
1 亿元
元
完成基准值
20 分
时得基本分
完成值与基
准值对比每
3。
5%
4%
4。
5%
5%
60 万元
6%
3%
增减
加减分
1 分
最高加
基准值 ≧ 0 时,最高加分为
4 分;基准值 <0 时,最高加分为 2 分
分额
最高减
4 分
分额
②投融资任务完成率计分
投融资任务完成率基本分为 30 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
值为目标值。加减分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20% 。
投融资任务完成率达到或超过基准值的 120% 时,该指标直
接得满分;完成值不低于基准值的 80% 且未达到基准值的 120%
时,该指标按基本分等比例计分;完成值低于基准值的
80% 时,
该指标直接得最低分。
( 2)分类指标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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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定量指标计分
定量指标为公益性营业收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定量指
标基本分为 20 分,加减分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20% 。
定量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其中,公益性营业收入的基
准值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基准值指目标
值。
公益性营业收入基本分为 10 分。完成基准值时,得 10 分;超过基准值时,每超过 5% ,加 1分,最多加 2分。低于基准值时,每低于 5% ,减 1分,最多减 2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值且不低于基准
值时,该指标直接得满分; 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值但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得基本分。
标准值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 《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为准(下同) 。
②定性指标计分
定性指标根据政府下达的任务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 定
性指标基本分为 20 分,加减分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20% 。
定性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目标值。
③公共服务与运营管理指标计分
公共服务与运营管理指标根据成本控制、 产品质量、 服务水
平、运营效率、保障能力和服务满意度等确定。公共服务与运营
管理指标基本分为 10 分,加减分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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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与运营管理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目标
值。
2。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计分
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基本分 10 分。由市国资委党
委根据企业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考核办法确定。
3。综合评议指标计分
综合评议指标基本分 20 分。实行扣分制,发生下列情况进
行逐项扣分,最多扣 20 分:
1)承担南宁市委、市政府单独下达给企业并指定市国资
委作为牵头推进或督促责任单位的工作,以及南宁市委、 市政府
下达给市国资委并需分解到企业落实的工作,未按进度推进或完
成效果不理想的企业,每项视情扣 1~ 5 分。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导致较大决策失误、发生违反违纪案件或存在“三重一大”违规
行为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每项视情扣
1~ 5 分。
3)企业发生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混乱
等问题的,每项视情扣 0。5~ 5 分。
4)企业未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报表,主要指标预算值高
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实际完成值低于预算值 20% 以上,每个
指标视情扣 0。
5~ 2 分;主要指标预算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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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完成值与预算值出现 20% 以上偏差,每个指标视情扣 0。
5~ 2 分。
5)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
境污染责任事故、资产损失、 法律纠纷案件、 境外恶性竞争及债务风险事件等情况, 受到南宁市委、 市政府处分或自治区级以上
部门行政处罚的,每项视情扣 1~ 5 分。
6)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国家税收、社会保险费用、国
有资本经营收益等行为或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任务的, 每项视情扣 0。
5~ 3 分。
7)企业未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以及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
报告、专项报告等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每项视情
0。
5~5 分。
8)企业主要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反,被纪检、司法等
机关部门立案审查的, 考核等级给予降级处理; 企业副职负责人发生上述事项的,每起,扣 5 分;集团中层干部、子企业负责人发生上述事项的, 每起,扣 2 分。发生以上情况, 实行责任追溯。企业主动发现、主动报告的,不扣分。
9)企业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违反劳务派遣用工规定的,每项视情扣 0。
5~ 3 分。
10 )除上述事项外, 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违反有关国有
资产管理规定的,每项视情扣 0。
5~3 分。
4。奖励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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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分主要是对推动上市、 创新驱动以及经济增加值考核等
方面取得良好成绩的企业, 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的加分奖
励。
( 1)资本证券化加分
推进企业或控股子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募股 (IPO) 。当年在证监部门进行 IPO 备案的, 每户加 0。5 分;当年证监会受理 IPO 申报材料的,每户加 1 分。当年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并购上市公司成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第一大股东的, 每完成一户加 5 分;当年实现境外上市的, 每完
成一户加 4 分;新三板挂牌的,每完成一户加 0。
5~ 1 分。
当年控股上市公司通过配股、 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
式实现再融资,融资规模达到 10 亿元(含)以上的加 3 分,融
资规模达到 3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加 2 分;融资规模在 3 亿
元以下的加 1 分。
企业为上市公司 (新三板除外)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所控股或控制上市公司的市值排名上升, 且在广西上市公司中排
名上升位次居前三的,分别加 2 分、 1 分、 0。
5 分。市值排名
根据上市所在地当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与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相
比较。
④企业为上市公司 (新三板除外)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所控股或控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占企业合并净资产的比重增长
的,每增长 1% 加 1 分(最多不超过 3 分)。增长率根据上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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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当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与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相比较。
企业同一项目符合不同加分条件的,仅得该项目最高单项加
分。
(2)创新驱动加分
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每项加 4 分,二
等奖的每项加 2 分;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每
项加 1 分(最多不超过 2 分)。
获批并完成设立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或取得国家级科技
研发资质的, 每项加 2 分;获批并完成设立省部级科技研发平台
或取得省部级科技研发资质的, 每项加 1 分(最多不超过 2 分)。
③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 加 3 分;首次获
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 加 2 分;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
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加 1 分。
④技术投入比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的, 加 1 分;达到行业优
秀水平的,加 2 分。计算公式为:
技术投入比率 =(本年科技支出合计 /主营业务收入) ×100%
⑤科技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加 1~ 2 分。
⑥获得国际、 国内行业最高奖项的加 1~ 2 分,最多加 2 分。
⑦被首次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加 2 分;被首次评为省级“著
名商标”的加 0。5 分(最多不超过 1 分)。
⑧管理模式、 商业模式、 盈利模式等创新举措经市国资委认
定取得实效的,每项加 0。5 分,最多不超过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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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年度内最多加 5。
0 分。
3)经济增加值提升加分
鼓励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经济增加
值比上年有改善的,给予加分奖励。增幅小于 10% 的,加 1分;
增幅大于等于 10% 的,加 3分。
(三)年度考核等级确定
1。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等级核定,分为 A、 B、
C 、 D 四个级别。各级别对应分值为:
级: A 级≥150 。5 分
级: 150 。
5 分>B 级≥130 。0 分
级: 130 。
0 分>C 级≥112 。
5 分
级: D 级 <112 。
5 分
2。年度考核进入 A 级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必须实现盈利。
2)基本指标实际完成值不得低于目标值。
3)所有指标均须完成基准值或达到行业优秀值。
(定性指标受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4)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类型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四)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的计算
市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 计算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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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考核结果为 A 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1 。7+ 0。3
×(考核分数- 150 。5)/( 168 。0- 150 。5),如企业考核分数
超过 168 。0 分,按 168 。
0 分计算 ,分布区间为 1。
7~ 2;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 B 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1 。3+ 0。4
×(考核分数- 130 。
0) /( 150 。
5-130 。
0),分布区间为 1。
3~ 1。7;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 C 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1 +0。
3× (考核分数- 112 。5)/(130 。0- 112 。5),分布区间为 1~ 1。3;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 D 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考核分数
- 80 )/( 112 。
5- 80 ),分布区间为 0~1。
当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时, 年度考核
评价系数为 0。
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不低于 A 级起点分数但不满足进
入 A 级相关条件时,其年度考核级别按 B 级确定,分数按 A 级
起点分数减 0。
01 分确定。
当企业年度考核级别被降级处理时, 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
分按所降至级别的上一级别起点分数减 0。
01 分确定。
(五)年度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考核年度的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
总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年末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
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 分类确定。
相关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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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合并报表数为准。
经营难度系数: Y=0 。2×(Y1+Y 2+Y 3 +Y 4 )+0 。1×(Y5+Y 6)其中 :资产总额难度系数 Y1 =0。
9764X 10 。
0179
X1 为资产总额,单位 :亿元。
净资产难度系数 Y2=0 。
9897X 20 。0188
X2 为净资产,单位 :亿元。
营业总收入难度系数 Y 3=0 。
9938X 3 0。0171
X3 为营业总收入,单位 :亿元。
利润总额难度系数 Y4 =1。
0401X 4 0 。0126
X4 为利润总额,单位 :亿元。
职工平均人数难度系数 Y5 =1 。
0562X 50 。0164
X5 为职工平均人数,单位 :万人。
年末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重难度系数 Y6 =0 。
972X 60 。
0336
X6 为年末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重
经营难度系数取值区间: 1~1。
15 。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总资产平均增长率。
(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
(由市国资委核定 ) 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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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
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总资产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总资产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平均增长率 =(3 考核期末总资产 / 考核期初总资产 1) 100%
2。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主要承担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政策性、公益性项目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 其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等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控制、产品质量、
服务水平、 运营效率、 保障能力和服务满意度等情况。
具体指标、权重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二)任期考核计分规则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 + 总资产平均增长率得分 +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得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 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准值, 则该项指标得分不乘经营难度系数。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基本分为 30 分。完成基准值时,得
基本分 30 分。基准值为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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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基准值 0。4 个百分点,加 1 分,最多加 6 分。完成值低于基准值
但大于 100% ,每低于基准值 0。4 个百分点,扣 0。5 分,最多
扣 3 分;完成值低于 100% ,每低于基准值
0。
4
个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 6 分。
(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低于
100%
的,完成值超
过基准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基准值,每低于
0。4 个百分
点,扣 1 分,最多扣 6 分。
2。总资产平均增长率计分
总资产平均增长率的基本分为 20 分。完成基准值时,得基
本分 20 分。基准值为目标值。
总资产平均增长率完成基准值时,每高于基准值 1 个百分
点,加 1 分,最多加 4 分。每低于基准值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最多扣 4 分。
3。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一般确定 2 个。分类指标基本分为 30 分,分类指
标加减分的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20% 。
分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目标值。
4。
考核指标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值且高于基准值时, 该指
标直接得满分; 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值但低于基准值时, 该指标
得基本分。
5。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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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
A 级得 8 分;每得一次 B 级得 7。
333 分;每得一次 C 级得 6。
667 分;每得一次 D 级得 6 分。
(三)任期考核等级确定
1。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等级核定,分为 A、 B、
C 、 D 四个级别。各级别对应分值为:
级: A≥118 分
级: 118 分>B ≥106 分
级: 106 分 >C ≥97 分
级: D<97 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 100% 的(政策性亏损除外)
不得进入 B 级(含)以上等级。
3。任期内任一年度考核等级为 D 级,不得进入 B 级(含)
以上等级。
(四)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的计算
市国资委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 计算确定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公式为: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
A 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0 。9
+ 0。1
×(考核分数- 118 )
/( 134 。
4-118 ),分布区间为
0
。
9
~ 1
;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
B 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0 。7
+ 0。2
×(考核分数- 106 )
/( 118-106 ),分布区间为 0。
7
~ 0
。
9
;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
C 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0 。5+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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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分数- 97 ) /(106-97 ),分布区间为 0。
5~ 0。
7;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 D 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0 。
5×(考核分数- 82 ) /( 97 -82 ),分布区间为 0~ 0。
5。
当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时,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 0。
(五)任期经营难度系数
任期经营难度系数按照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难度系数的平均值确定。
经营难度系数取值区间: 1~1。
15 。
三、本实施细则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同时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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