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教资《综合素质》高频考点
时间:2022-01-10 12:56:26 来源:网友投稿
新 最新 2021 教资 《 综合素质 》高频考点 一、 各学段教育法律法规考查重点
教育法律法规
幼儿
1 1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相关内容。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
2 2 、教师权利和义务 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 3 、幼儿保护 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小学 1 1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 2020 年)》的相关内容。
2 2 、教师权利和义 务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 3 、学生权利保护 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中学 1 1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相关内容。
2 2 、教师权利和义务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 3 、学生权利保护 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冋题。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
【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岀申诉 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 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 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岀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学历要求】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 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 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 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 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 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岀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岀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岀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 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四、 文化素养
幼儿
具有一定的文化常识。
了解中外科技发展史上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成就,熟悉常见的幼儿科普读物。
了解中外文学史上重要的作家作品,尤其是常见的儿童文学作品。
小学
了解中外科技发展史上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成就。
了解一定的科学常识,熟悉常见的科普读物。
了解一定的文学知识和文化常识。
了解中外文学史上重要的作家作品。
了解一定的艺术鉴赏知识。
了解艺术鉴赏的一般规律,并能有效地运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中学
了解中外历史上的重大事件。
了解中外科技发展史上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成就。
了解一定的科学常识,熟悉常见的科普读物,具有一定的科学素养。
了解重要的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了解中外文学史上重要的作家作品。
了解一定的艺术鉴赏知识。
了解艺术鉴赏的一般规律,并能有效地运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五、 传统文化
六、 地理名胜
七、艺术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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