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律师函

时间:2022-11-20 18:15:04  来源:网友投稿

拖欠工程款律师函

  

(201  )瀛楚函字第       

 

****x公司

 

承委托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授权,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黄佳斌律师受命,就贵公司工程欠款事宜郑重致函。

一、基本事实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委托人与贵公司58在湖北武汉签订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编号:BY-0501)定:委托人承包贵公司发包的位于********************工程项目,承包范围为贵公司确认的施工图中钢结构部分,含预埋件、基坑土建。委托人包工、包料(除承包范围不含部分)、包人工、包机械、包制作、包场内外运输、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合同工期自5月8日至6月8日,工期为31天(雨雪天气、停电除外,已具备开工当天为准)。合同价款含税包干价为大写: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三日内贵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0%,即付款金额64500元;基坑完毕三日内贵公司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即付款金额86000元;工程竣工验收三日内贵公司付至合同价款的95%,即付款金额53750元;质保金5%,即付款金额10750元,保质期六个月,竣工之日起六个月质保金一次性付清。此外,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承担应付工程款1%月利率利息,造成工程逾期或者造成工程停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贵公司承担。

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如约履行施工义务,于5月13日完成基坑土建工作,贵公司于11月18日对整个工程项目验收完毕,至此委托人已全部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贵公司仅支付110000元工程款(5月12日支付30000元,5月20日支付80000元),余下105000元至今未付。

二、律师意见

贵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委托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贵公司至今未按约支付工程尾款105000元的行为已严重违约。

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的原则,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与我方联系并支付余款。如我方在最后期限内未收到贵公司回复及余款,我方将以适当的法律程序解决此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贵公司账户,查封贵公司及股东名下财产,将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我方将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违约金:应付工程款1%月利率利息(从5月17日起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一旦提起诉讼,贵公司将因此遭受更大损失,商业信誉也将受损,从而影响贵公司之后的业务。若我方在最后期限内未收到贵公司书面回复及余款,我方就此推定贵公司默认与我方委托人有关的上述事实均是准确和完整的。

因此,贵公司慎重对待,避免不必要的诉累,特此函告!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黄佳斌    律师 

  月   日 

联系方式: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黄律师13647221352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平安金融科技大厦21楼 


推荐访问:工程款 拖欠 律师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