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现售合同,菁华4篇(完整)

时间:2023-03-27 14:55:08  来源:网友投稿

商品房现售合同1卖方(下称甲方):身份证:买方(下称乙方):身份证: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现售合同,菁华4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商品房现售合同,菁华4篇(完整)

商品房现售合同1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商品房现售合同2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等、公*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买受人:

出生日期: ;国籍: ;所占份额:

证件类型:□ 士兵证 □ 通行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法人登记证书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公司注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不动产权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编号为 ,登记机构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层 号,房屋地址: 。该商品房的*面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房 厅 厨 卫,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出卖人已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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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违约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照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 计算, 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1)第一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2)第二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第三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卖人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2)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卖人应一次性提供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买受人以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处理: 。

其他方式: 。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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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或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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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邮件通信:商品住宅交付时通邮到户;

燃气:商品住宅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垃圾站: 年 月 日达到 ;

再生资源回收站: 年 月 日达到 ;

公厕: 年 月 日达到 ;

肉菜市场: 年 月 日达到 ;

变电站: 年 月 日达到 ;

公共交通站场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医疗卫生机构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幼儿园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学校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垃圾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再生资源回收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公厕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肉菜市场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变电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公共交通站场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该商品房项目【开行】【不开行】楼巴。开行楼巴的,设置方案见附件六。

学校和幼儿园的开办事宜、招生范围和条件、招生政策等,以所在区教育局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方同意接收的,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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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规划调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出卖人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订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产权人的同意。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如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违约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出卖人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自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建筑节能信息说明见附件八。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九。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十。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双方共同办理

双方应当自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90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买受人办妥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交付买受人。

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需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按本条第(一)款约定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按该商品房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补偿其差额。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应当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应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二)出卖人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由买受人自收楼之日起按【月】【季】【半年】【年】按时交纳。出卖人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该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一。

(三) (项目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由买受人自收楼之日起按【月】【季】【半年】【年】按时交纳。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交存:

出卖人按有关规定已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向买受人收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收楼手续前自行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的物业专顶维修资金专户。

(二)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二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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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规划的车位、车库:-- ;

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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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税费

(一)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二)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的税费:

名称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二十二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二。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

--

第二十三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机关、*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广州仲裁委仲裁。

--

第二十六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四)。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本合同网上签订日期为:

商品房现售合同3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20--年月日,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为甲方购买_市_区___小区_楼_单元_门房屋一套,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2、甲方已于20--年_月_日以乙方名义与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该认购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及承担。

3、由甲方以乙方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及办理购房的所有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均认可银行首付款及每月的按揭贷款等所有购房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支付,甲方是实际出资人。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1、乙方代甲方购买的_市_区___小区_楼_单元_门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乙方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无权行使甲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亦不得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

2、购房首付款、按揭还款、抵押费、保险费,所有交款凭据由甲方保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交款手续。

3、_市_区___小区_楼_单元_门房屋产权证暂办至乙方名下,产权证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将产权变更至本人名下,或转让、出租及抵押该房屋,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绝。

4、乙方因代理甲方购房的合理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有义务将本协议代理购房事宜通知乙方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子女及配偶),保证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主张_市_区___小区_楼_单元_门房屋所有权利。

6、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后,乙方有义务协助将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更名到甲方指定名下。

7、甲方对该房屋进行的装修及在该房屋内添置的所有家具、家电及物品均归甲方所有。

8、乙方应当恪守诚信,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在其名下时不得侵害甲方的利益,如果乙方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进行毁损,乙方应当负责全额赔偿;如乙方恶意侵占、转卖、抵押及赠与该房屋,乙方应当按房屋当时市场价格给予甲方赔偿。

9、乙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不得拒绝、拖延履行代理购房的协助义务,如随意解除本协议或拒绝、拖延履行代理购房的协助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友好协商。

2)诉至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成立。

12、本协议自_市_区___小区_楼_单元_门房屋证办理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现售合同4

出卖人:

通讯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本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性别: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性别: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年 月 日,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备案号】为 ,【备案机构】为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备案号】为 ,【备案机构】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 】 单元 层 号。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注销】。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 元(大写 元整),【商业贷款】 元(大写 元整)【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其他方式: 。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帐户:

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4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社区组织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四)买受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不动产)登记

第十七条 现售合同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房现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现售合同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 。

第十八条 房屋(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买受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日内】(不超过9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办理完成该商品房现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之日起日内取得该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规划的车位、车库: ;

会所: ;

第二十一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二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二十三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机关、*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办理完成商品房现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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