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方案(7篇)

时间:2024-09-01 13:51: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方案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范文

篇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方案篇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方案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的工作。信访举报制度是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在我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已经日趋健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围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展开论述,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制度的概述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制度是指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相关部门(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接收、受理、核实、调查并处置信访举报事项的制度。其目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信访举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权力清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举报事项时,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权力清单明确。二是程序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核实、调查和处置信访举报事项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程序规范。三是简化流程。要细化信访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减少环节、规范流程,提高效率。四是保障权益。要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报复行为。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举报渠道单一。目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主要通过窗口、信函、电话、网络等渠道进行,但仍然存在信访渠道单一、覆盖面不广的问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需求。

  2.受理范围不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信访举报时,往往没有明确的受理范围和受理标准,导致一些举报事项被驳回或延误,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3.调查证据难以取证。在信访举报工作中,由于涉及到一些敏感且复杂的问题,调查证据难以取证,造成调查工作的困难。

  4.处置效果不及时。一些信访举报事项由于处理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效。

  5.举报人合法权益受损。在一些情况下,举报人由于举报事项的敏感性,可能受到报复或打击,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三、完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的措施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拓宽举报渠道。要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通多种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网络、手机应用等,以便人民群众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举报。

  2.明确受理范围和条件。纪检监察机关要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确保举报事项被及时受理和处理。

  3.加强证据调查和取证能力。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调查证据的能力,加强取证技术、取证手段和取证方式,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4.建立快速处理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尽快处理举报事项,确保对问题的及时处理和解决。

  5.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密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防止报复行为的发生。

  6.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有功举报人的奖励力度,激励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纪检监察工作中。

  四、结语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完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需要拓宽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和条件、加强证据调查和取证能力、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以及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等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篇四: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密切纪检监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

  1、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问题。公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避免随意性,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公平公正。

  2、有利监督、注重实效。要紧紧围绕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针对解决疑难访、重复访反映的问题进行公开。公开要便于群众参与和知情,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形式要简便易行,力戒形式,防止做表面文章。

  3、保障权利、维护稳定。在公开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要保护被检举人、控告人的解释说明、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以及其他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权利。同时注重公开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防止片面公开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引发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4、立足基层、归口办理。实施信访举报办事公开主要在县和县以下单位推行。对于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办理,层层负责,不得相互推诿。

  二、公开的范围

  1、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集体访、疑难信访和群体性事件;2、重复、越级信访举报,特别是几经处理仍不服或者已在社会造成影响的疑难信访举报;3、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信访举报,以及对党员、干部有警示、提醒作用,或对信访举报人和群众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信访举报;4、经过调查,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信访举报人有误解,对被举报人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信访举报;

  5、其他不影响信访举报当事人利益,有必要公开结果的信访举报。

  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公开: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2、已成为案件线索的信访问题;3、可能导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4、可能给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5、信访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6、政策界线不清楚的问题;

  7、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的内容

  1、公开受理渠道。包括信访举报部门通讯地址、举报电话、网上举报邮箱(网站)、接待时间和地点、领导接访安排等。

  2、公开政策法规。包括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受理范围,信访举报工作的办理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信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进行信访举报的有关知识。

  3、公开受理情况。包括群众来访或实名举报是否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依据,办理时限等。

  4、公开办理过程。包括信访问题的承办单位或部门,工作进展,以及办理过程中可以公开的其他情况。

  5、公开处理结果。包括调查结论、处理结果以及事实和政策依据。

  四、公开的形式

  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因人、因案、因事、因地、因时而异,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

  1、书面告知。对于群众来信,如果署有真实姓名和详细通信地址的,可以根据是否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情况,填发“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3、4),对于匿名和通信地址不祥的举报信,不予回告。

  2、当面告知。通过请上来、走下去,约见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方式,承办单位与信访举报当事人面对面地交流反馈受理、办理等情况。

  3、电话告知。信访举报当事人留有联系电话的,承办单位可以通过电话向当事人反馈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

  4、电子邮件告知。信访举报当事人留有电子信箱的,承办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当事人反馈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

  5、填发“实名举报办结情况回告单”。署有真实姓名的举报件调查终结后,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填发“实名举报办结情况回告单”(见附件1)的方式,告知信访举报当事人调查结论及处理结果。

  6、媒体公示。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报纸、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纪检监察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工作的有关内容,如受理渠道、政策法规、办理结果等情况。

  7、会议反馈。通过召开信访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咨询会等形式处理信访问题。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匿名举报的调查处理,可以召开群众代表大会,或者在有关单位召开一定范围内人员参加的会议公开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初信初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人初次提出的信访举报事项,要强化承办人员的责任。对办信过程中遗失信件、截留信件、压信不办、延误时间以及工作中不负责、失职渎职、发生失泄密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和单位,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建立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制。对于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署实名来信来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与举报人可签订信访举报双向承诺书(见附件2)。

  (三)建立群众代表参与协查制度。对于群众的联名信、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所反映的涉及群体性利益的信访问题,在调查中可以吸收群众代表参与一些问题的核查工作,消除群众疑虑,但群众代表参与信访调查工作,必须规范推选群众代表的程序和条件,明确其参与调查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限定其参与信访调查的阶段和时限。

  (四)建立信访举报听证制度。对于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对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的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信访问题,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以及程序等,必须符合《湖北省信访听证试行办法》的规定。

  (五)建立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长效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特别是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研究部署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实现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纪委《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围绕受理、办理、处理等环节,及时建立健全符合形势任务要求、工作急需的有关办事公开的制度。要建立健全受理告知、处理结果告知等告知类制度;信访听证、群众代表参与信访调查等程序类制度;明确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中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管理类制度;接受对办事公开工作批评建议类等监督类制度;加强对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类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以后,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保障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规范有序进行。

篇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方案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模版

篇六: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方案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在新形势下,随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改革,信访举报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对于如何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升调查核实能力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核心是调查核实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提高调查核实能力。首先,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调查技能培训,提升调查技能和方法论水平。其次,要构建调查核实机制,建立健全的调查核实制度,对于信访举报中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建立记实档案,确保调查核实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逐步建立起集线索收集、调查、核实、处置和督办等于一体的信息化平台,做到线索办理过程的全程可视和记录,实现全程电子化管理。同时,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加强信息****,避免信息泄露和非法访问。

  三、完善处置机制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处置机制至关重要。要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制定符合情况的处理措施和流程。对于重要案件要

  采取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要加强督查和反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对信访人员的沟通和服务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加强对信访人员的沟通和服务也是应当重视的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信访处理工作机制,对于信访人员的咨询、请求和投诉,及时进行回应和解答,营造温馨、和谐的信访工作环境。同时,建立信访人员档案,及时跟踪和解决问题,为信访人员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服务。

  总之,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需要从提升调查核实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处置机制、加强对信访人员的沟通和服务等方面入手,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党的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

篇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第一条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

  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

  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

  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

  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

  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

  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

  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

  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

  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

  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

  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

  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

  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

  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

  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

  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

  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

  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

  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

  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

  (举报站)和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

  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

  位纪检机关

  (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

  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

  (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

  (监察部门)要设

  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

  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

  (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

  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

  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

  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

  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

  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

  (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

  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

  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

  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

  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

  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

  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

  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

  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

  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

  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

  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

  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

  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

  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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