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20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2-28 17:05: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20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通用20篇)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1
申请人:谢仕X(又名谢X),男,汉族,x年9月21日出生,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县XX镇人民政府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水泥厂。住所地:**省**县**村。
法定代表人:王开X,该厂负责人。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双倍(每月6000元)支付申请人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2.5个月);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0元(不含被申请人已付的部分)、住院生活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计算×住院99天)2970元、住院护理费(按贵州省服务行业工资标准61.79元/天计算×99天×2人)12234.42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评残最长12个月×2621.50元/月)314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25个月缴费工资2621.50元/月)65537.5元,鉴定费1520元,交通费6520元,后续治疗费120**0元;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长期待遇(二级为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工资31458元/年)440412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谢仕X系被申请人金沙县水泥厂的烧窑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缴纳工伤医疗保险。x年2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谢仕X被临时安排到金沙县X心水泥厂负责水泥煅烧工作,当晚21时许,谢仕X在检查窑内水泥原料煅烧时,发生喷窑事故,造成谢仕X被窑内喷出的高温水泥灰烧伤全身多处,伤后送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经过为期99天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全身多处水泥灰烧伤(浅Ⅱ-Ⅲ度),面积22%;2、吸入性损伤(中重度),且仍需后续治疗。谢仕X出院后,经申请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及工伤认定,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年7月18日将申请人之伤认定为“工伤”。对于该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不服于是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已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维持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x年7月30日,申请人之伤经遵义医学院附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目前仍需后续治疗费用12万元。x年9月14日,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二级。申请人在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前期部分住院治疗费用,对其他费用未作赔偿,也未支付申请人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5条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3条,35条,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黔劳社厅发()21号《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第7条、第8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
此呈:金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谢仕X
x年5月12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2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
工作单位:**省**县x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
住址:**省**县**镇**村.
被申请人: **省x公司
地址:**省**县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05000元。
具体如下: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元×18月;
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00元×9月;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8月。
事实与理由:
x年8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作业时腿部严重受伤。经和顺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多处软组织擦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了治疗及护理,同时认定为工伤。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申请人于x年1月经榆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年3月25日
附件:
1、申请书副本1份
2、身份证复印证一份
3、劳动合同一份
4、医疗证实材料及相关医药。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3
申请人:赵,男,**岁,住**县**乡张吴寨村x组。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市三里堡x号。
申请请求: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x元,伙食补助费x元,交通费1x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x元,护理费x1**元,后续治疗费x元,以上共计:x22x3.x元。
2 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x年承包了正阳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申请人自x年1x月x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施工,x年3月1x日晚x时许,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冒险施工,致申请人从三楼顶坠落,造成申请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请人于x年x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x月被认定为工伤。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
x年x月2x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4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x年2月2日出生,驾驶员,身份证号:,住连云区宿城乡宝山村宝山组X号,
被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x市宋跳工业区振兴路X号 。
法定代表人:徐。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x9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9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x0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G82509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黄海大道与242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G86331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连人社工认字[x0]第49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x2年5月17日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连劳鉴通【x2】57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杨某
x2年 9月 12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5
申请人:赵,男,48岁,住**县**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市三里堡90号。
申请请求: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5690.5元,伙食补助费756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650元,护理费5178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共计:42283.5元。
2 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x7年承包了正阳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申请人自x7年10月8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施工,x8年3月19日晚9时许,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冒险施工,致申请人从三楼顶坠落,造成申请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请人于x8年7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被认定为工伤。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
x8年9月24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6
申请人:王,男,汉族,x年4月27日生,住河南省睢县蓼堤镇蓼南村453号,身份证号码411422x04271559;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请求:
1,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8523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贴1455元;
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0476元;
5,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薪留工期间工资38400元;
6,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
7,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652元;
8,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652元;
9,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鉴定费300元;
10,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交x年5月申请人进入单位后至x年9月6日的社会保险。
以上合计为:137458元。
事实和理由:x年5月左右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空调维修,双方约定申请人的月工资底薪加提成,但是最低不低于3000元(其中部分工资是通过银行卡发放、部分是通过现金)。x年8月12日申请人在工作时由于不慎和空调室外机一并坠落至一楼公共通道,受伤后被送往杭州市中医院,经诊断为高处坠落伤,肝破裂、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骨折、骨盆骨折等,并对骨折部位进行了钢板内固定,x年11月8日病情稳定后出院。x年7月9日再次入院对内固定进行拆除,左侧舟状骨内固定未拆。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后经认定为工伤。其后在x年8月27日被认定为八级工伤。申请人于x年9月6日依法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落实工伤待遇。
申请人在受伤后,多次要求单位落实申请人工伤待遇等,但是被申请人只是缴纳了医药费等费用,对申请人其他要求未能达成一致。申请人现根据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贵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判裁如所请。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7
申请人:王,男,x年5月11出生,汉族,**市**区**公司职工,住**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市**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8
申请人:王,男,**0年5月11出生,汉族,**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邮编:1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9
申诉人:×××,身份证号:××××××××××××××××××,住址:××省(市)××市(区)××路(街)××号。
被诉人:×××××(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省(市)××市(区)××路(街)××号。
请求事项:
一、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元(已给足的项目可以不写)。
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元。
………………(其他申诉要求)
N、由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诉人建立劳动关系××年,××年××月××日发生工伤,因与被诉人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协商多次无果(叙述过程中应引用相关证据,如见证据一、证据二等),被诉人的作法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特申请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之诉请。
此致
××省(市)××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签名右手姆指印)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 份
2.物证__________ 份
3.书证 _________ 份(包括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陈,男/女,汉族,生于X年X月XX日,住.
被申请人: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有无都可
请求事项:依法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X公司于X年XX月XX日聘请申请人陈到该公司从事工作。陈于XX年X月XX日在工作过程中,因导致陈,造成申请人陈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
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此致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二OOX年XX月XX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王,男,x年5月11出生,汉族,**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邮编:1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谢仕X(又名谢X),男,汉族,1**3年x月21日出生,**省桐梓县人。住**省桐梓县XX镇人民政府旁。联系电话:1
被申请人:**省**县水泥厂。住所地:**省x县x村。
法定代表人:王开X,该厂负责人。电话:1
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双倍(每月x元)支付申请人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元(2.x个月);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x元(不含被申请人已付的部分)、住院生活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x元/天计算×住院天)2x元、住院护理费(按**省服务行业工资标准x1.**元/天计算×天×2人)1223x.x2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评残最长12个月×2x21.**元/月)31x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2x个月缴费工资2x21.**元/月)x3x.x元,鉴定费1x2x元,交通费**2x元,后续治疗费1x元;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长期待遇(二级为1x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工资31x元/年)x12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谢仕X系被申请人**县水泥厂的烧窑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缴纳工伤医疗保险。x年2月x日上午x时许,申请人谢仕X被临时安排到**县X心水泥厂负责水泥煅烧工作,当晚21时许,谢仕X在检查窑内水泥原料煅烧时,发生喷窑事故,造成谢仕X被窑内喷出的高温水泥灰烧伤全身多处,伤后送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经过为期天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全身多处水泥灰烧伤(浅Ⅱ-Ⅲ度),面积22%;2、吸入性损伤(中重度),且仍需后续治疗。谢仕X出院后,经申请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及工伤认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1年x月1x日将申请人之伤认定为“工伤”。对于该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不服于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已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维持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x年x月3x日,申请人之伤经遵义医学院附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目前仍需后续治疗费用12万元。x1年x月1x日,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二级。申请人在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前期部分住院治疗费用,对其他费用未作赔偿,也未支付申请人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x条、3x条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x条、33条,3x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黔劳社厅发()21号《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第x条、第x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
此呈: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谢仕X
x2年x月12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x年2月2日出生,驾驶员,身份证号:,住连云区宿城乡宝山村宝山组X号,
被申请人:连云港宁海建材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宋跳工业区振兴路X号 。
法定代表人:徐。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x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x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黄海大道与242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连人社工认字[]第49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x年5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连劳鉴通【】57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杨某
x年 9月 12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14
申请人:,男、汉族、干部,x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x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所长驾驶晋 HW6699轿车带领、徐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死亡;、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年12月8日作出()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
x年12月25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15
请人:谢仕X(又名谢X),男,汉族,1**年9月21日出生,**省**县人。住**省**县XX镇人民政府旁。联系电话:1x9,1
被申请人:**省金沙县水泥厂。住所地:**省金沙县小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开X,该厂负责人。电话:13x8
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双倍(每月6000元)支付申请人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2.5个月);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0元(不含被申请人已付的部分)、住院生活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计算×住院99天)2970元、住院护理费(按**省服务行业工资标准61.79元/天计算×99天×2人)12234.42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评残最长12个月×2621.50元/月)314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25个月缴费工资2621.50元/月)65537.5元,鉴定费1520元,交通费6520元,后续治疗费1x00元;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长期待遇(二级为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工资31458元/年)440412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谢仕X系被申请人金沙县水泥厂的烧窑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缴纳工伤医疗保险。x0年2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谢仕X被临时安排到金沙县X心水泥厂负责水泥煅烧工作,当晚21时许,谢仕X在检查窑内水泥原料煅烧时,发生喷窑事故,造成谢仕X被窑内喷出的高温水泥灰烧伤全身多处,伤后送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经过为期99天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全身多处水泥灰烧伤(浅Ⅱ-Ⅲ度),面积22%;2、吸入性损伤(中重度),且仍需后续治疗。谢仕X出院后,经申请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及工伤认定,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1年7月18日将申请人之伤认定为“工伤”。对于该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不服于是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已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维持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x0年7月30日,申请人之伤经遵义医学院附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目前仍需后续治疗费用12万元。x1年9月14日,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二级。申请人在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前期部分住院治疗费用,对其他费用未作赔偿,也未支付申请人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5条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3条,35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黔劳社厅发(x6)21号《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第7条、第8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
此呈: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谢仕X
x2年5月12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16
申请人:谢(又名谢X),男,汉族,x年9月21日出生,**省**县人。住**省**县XX镇人民政府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省金沙县水泥厂。住所地:**省金沙县小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开X,该厂负责人。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双倍(每月6000元)支付申请人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2.5个月);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0元(不含被申请人已付的部分)、住院生活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计算×住院99天)2970元、住院护理费(按**省服务行业工资标准61.79元/天计算×99天×2人)12234.42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评残最长12个月×2621.50元/月)314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25个月缴费工资2621.50元/月)65537.5元,鉴定费1520元,交通费6520元,后续治疗费120**0元;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长期待遇(二级为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工资31458元/年)440412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谢系被申请人金沙县水泥厂的烧窑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缴纳工伤医疗保险。x年2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谢被临时安排到金沙县X心水泥厂负责水泥煅烧工作,当晚21时许,谢在检查窑内水泥原料煅烧时,发生喷窑事故,造成谢被窑内喷出的高温水泥灰烧伤全身多处,伤后送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经过为期99天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全身多处水泥灰烧伤(浅Ⅱ-Ⅲ度),面积22%;2、吸入性损伤(中重度),且仍需后续治疗。谢出院后,经申请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及工伤认定,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年7月18日将申请人之伤认定为“工伤”。对于该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不服于是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已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维持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x年7月30日,申请人之伤经遵义医学院附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目前仍需后续治疗费用12万元。x年9月14日,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二级。申请人在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前期部分住院治疗费用,对其他费用未作赔偿,也未支付申请人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5条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3条,35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黔劳社厅发(20**)21号《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第7条、第8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
此呈:金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谢
x年5月12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17
申请人:王,男,x年5月11出生,汉族,**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18
申请人: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款95564元(医疗费5356元、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10元、生活护理费560元、工伤期间的工资19113元、交通食宿费1515元、鉴定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7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1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终奖1200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从x年2月2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工伤保险,申请人月工资为3550元。申请人于x年4月20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左手指受伤。x年12月1日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年12月29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要求工伤赔偿,但被申请人却迟迟不处理。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委,请依法裁决。
此致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19
申请人:谢(又名谢X),男,汉族,x年9月21日出生,**省**县人。住**省**县XX镇人民政府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省**县水泥厂。住所地:**省**县小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开X,该厂负责人。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双倍(每月6000元)支付申请人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2.5个月);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0元(不含被申请人已付的部分)、住院生活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计算×住院99天)2970元、住院护理费(按**省服务行业工资标准61.79元/天计算×99天×2人)12234.42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评残最长12个月×2621.50元/月)314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25个月缴费工资2621.50元/月)65537.5元,鉴定费1520元,交通费6520元,后续治疗费120**0元;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长期待遇(二级为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工资31458元/年)440412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谢系被申请人**县水泥厂的烧窑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缴纳工伤医疗保险。x年2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谢被临时安排到**县X心水泥厂负责水泥煅烧工作,当晚21时许,谢在检查窑内水泥原料煅烧时,发生喷窑事故,造成谢被窑内喷出的高温水泥灰烧伤全身多处,伤后送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经过为期99天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全身多处水泥灰烧伤(浅Ⅱ-Ⅲ度),面积22%;2、吸入性损伤(中重度),且仍需后续治疗。谢出院后,经申请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及工伤认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年7月18日将申请人之伤认定为“工伤”。对于该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不服于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已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维持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x年7月30日,申请人之伤经遵义医学院附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目前仍需后续治疗费用12万元。x年9月14日,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二级。申请人在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前期部分住院治疗费用,对其他费用未作赔偿,也未支付申请人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5条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3条,35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黔劳社厅发(20**)21号《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第7条、第8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
此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谢
x年5月12日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篇20
申请人:,男、汉族、干部,x年1月27日出生,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x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所长驾驶晋 轿车带领、徐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死亡;、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年12月8日作出()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
x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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