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激励约束机制实施意见
时间:2021-10-17 10:33:06 来源:网友投稿
乡村振兴激励约束机制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乡村振兴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乡村振兴的决定》文件精神,确保我区乡村振兴任务顺利完成,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乡村振兴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乡村振兴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 XX 实际,现制定我区乡村振兴激励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按照区委第十四届三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通过建立乡村振兴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乡村振兴主体责任,全面决战决胜乡村振兴。
二、乡村振兴目标管理 全区乡村振兴的总目标是:确保到 X 年底,全区 3 万户、X万群众顺利生活提升,X 个重点村分批次全部出列,按时“摘帽”。围绕上述目标,区委、政府与各乡镇、区直单位签订乡村振兴责任书,将乡村振兴任务按照年度层层分解,将乡村振兴成效纳入到各级目标责任考评体系之中,严格考评奖惩。实施乡村振兴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群众、重点村销号后,不得再次列入乡村振兴对象名单,因重大自然灾害、市场巨大变动、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产生的群众,依据统一的动态调整程序纳入扶持范围。
三、乡村振兴对象乡村振兴标准与程序 1 1 、 群众 。乡村振兴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户有一项以上增收致富的主导产业,掌握一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幅,收入水平超过同期国家乡村振兴标准;符合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条件的无
劳动能力群众全部相应纳入供养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达到同期国家确定的乡村振兴标准;上学难、就业难、看病难、安居难、养老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乡村振兴程序。每年年末,村“两委”及驻村工作队按照农村群众乡村振兴标准,逐户评估乡村振兴情况,形成农村乡村振兴人口初步名册,上报乡镇政府和区政府。区政府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对拟定的农村乡村振兴人口进行抽样检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在市、省分别抽样核查通过后形成农村乡村振兴人口核定名册。在区乡村振兴办的指导下,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村“两委”及驻村工作队根据核定名册,在全国乡村振兴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农村乡村振兴人口数据进行更新、销号乡村振兴。
2 2、 重点村。
。乡村振兴标准。农村群众全部乡村振兴(不含当年返贫人口);有稳定集体经营性收入;各项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乡村振兴程序。每年年末,由区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按照重点村的乡村振兴标准,逐村评估乡村振兴情况,形成乡村振兴重点村初步名册,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验收、省乡村振兴攻坚领导小组抽样核查后,形成乡村振兴重点村核定名册。在区乡村振兴办的指导下,乡镇政府根据核定名册,在全国乡村振兴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乡村振兴重点村进行更新,乡村振兴销号。
四、乡村振兴激励政策 1、乡村振兴工作经费,各乡镇依据重点村数、群众数,区直单位依据所包联重点村数予以保障,纳入乡镇和区直单位财政预算。
2、对提前乡村振兴的农村群众和重点村“扶上马、送一
程”,到 2020 年前,扶持政策不变,投入力度不减,对口帮扶单位不撤。
3、对按计划如期或提前“摘帽”的乡镇和“出列”的重点重点村分别奖励 30 万元、5 万元,奖励资金的 40%分别用于对乡镇、村两级干部的个人奖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优先提拔重用。
4、对全部完成帮扶村乡村振兴任务的区直单位,给予在职在岗且参与“四双”乡村振兴的干部职工一个月的年度考核奖励工资;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队长、工作队员年度考核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并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5、对年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区乡指挥部抽调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区、乡指挥部优秀等次名额按抽调人员总人数 1:0.15 的比例单独下达)。全区乡村振兴任务完成后,对表现优秀的区乡指挥部抽调工作人员提拔重用,抽调年轻干部在区乡指挥部工作时间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6、对在规定时限不能完成重点重点村“出列”、一般重点村农户全部乡村振兴的村,村“两委”班子要在全体村民大会上集体检讨;驻村乡镇干部和驻村区直工作队长不准评优表模、不准晋级晋升、不准换岗。
7、对在规定时限不能完成帮扶村乡村振兴任务的区直单位,从当年起取消档案达标、党建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文明创建先进单位、目标考核等奖项的评选资格,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不准评优表模、不准提拔重用、不准换岗,直至乡村振兴任务全部完成。
8、对不能完成年度乡村振兴任务的乡镇,全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评优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准调离,所有班子成员不准晋级晋升、不准评优表模、不准提拔重用。在 X 年不能实现“摘帽”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并对联系该乡
镇的区领导进行问责追责。
五、乡村振兴约束机制 1 1 、严格 乡村振兴 资金项目监管 。要严格按照专项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村的专项扶持资金,70%要用于到户项目;非重点村的专项乡村振兴资金要用于当年乡村振兴的农户乡村振兴项目。项目资金要严格实行公示制、预拨制、报账制、审计制的管理制度,各乡镇负责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专项乡村振兴资金不得用于与重点村、农户无关的项目。
2 2 、 严禁实施各类形象工程。严禁搞华而不实的标志性建筑、形象工程等,严禁建设豪楼、地标和修大广场、建大喷泉等,严禁使用财政资金或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种奢华铺张的庆典、仪式、会展、演出等活动,严禁搞形式主义的达标升级活动。
3 3 、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采取维修改造、整合调剂办公用房资源、租用等措施妥善解决。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4 4 、 严禁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与贫困群众同甘共苦的思想,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制度。严禁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住房和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公务接待不准迎来送往、不组织专场演出、不赠送土特产、不安排宴请。
六、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到、乡村振兴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到乡村振兴所面临的重大历史机遇和面临的艰难繁重的乡村振兴形势,要把乡村振兴作为未来五年最大的政治任务和最
重要的民生事业来抓,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施“五大工程”、开展“五百行动”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工作实效,把乡村振兴工作抓紧抓准抓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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