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振兴验收办法
时间:2021-10-30 10:04:20 来源:网友投稿
市场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振兴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振兴管理,保障产业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效果,根据《X 县产业振兴奖扶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产业发展按照“县抓重点产业、乡建特色产业、巩固已有产业、培植补充产业”的思路推进,县级重点产业及纳入县政府统一规划发展的品种、订单种植品种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验收;乡建特色产业以乡镇(X)自主选择发展为主,由各乡镇(X)负责组织验收,同时要兼顾县级重点产业和巩固已有产业的奖扶政策和验收程序。
第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是指为支持符合我县产业振兴政策要求的市场经营主体,结合全县产业发展实际从统筹整合的财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重点和特色产业发展的资金。按照“县级统筹、分类管理、职能归位、各负其责”的原则统筹使用。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验收的重点产业和订单种植品种从重点产业扶持基金中予以扶持;由乡镇(X)负责组织验收的产业或品种从乡镇(X)特色产业扶持基金中予以扶持。
第四条
产业振兴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产业验收工作既能推动 X 产
业健康发展,又能发挥乡村振兴作用。
第五条
针对市场经营主体的验收,必须坚持落实以下要求:
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根据从业性质在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且依法经营。
2.市场经营主体必须达到《X 县产业振兴奖扶办法》所规定的基本产业规模、基本带动数量和年度基本增收额度。超过规定的基本数部分,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产业特点在制定具体验收细则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3.市场经营主体年初须向产业主管部门和乡镇(X)申报备案年度产业发展和带动计划。申报备案内容包括:种植业产业建设地点、基地面积佐证材料和种植地块图片、农户种植面积名册、带动贫困户名单;养殖业产业养殖地点、养殖条件图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初存栏数量证明、带动贫困户名单。
职能部门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完备“双签”(职能部门和市场经营主体)管理档案。
4.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与所带动农户签订有振兴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劳务等)。
5.市场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实现土地租费、务工收入及股份分红等收入应建有完善的财务和到户账册,推行“一卡通”结算,完善资金银行流水查询印证制。
6.市场经营主体发展的产业振兴项目应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从业许可。
7.符合产业振兴政策要求的市场经营主体,当年已经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现金或物资折算)的,不再享受产业扶持政策;未达到产业扶持政策标准的实行补差。
8.种植业在验收种植面积时,以乡镇(X)财政所认定的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准,不能提供有合法依据的土地面积以水平面积为准;养殖业以畜牧部门日常监管数量为依据,以其最终认定的数量为准。
9.新建基地的扶持政策兑现资金均包含年度管护费。
第六条
验收以实地踏勘、现场查验、座谈走访、调查验证(核查财务资料、入户调查收益、查看银行流水)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市场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申报不达标,不予验收:
1.年初没有申报备案的;没有或不能提交产业发展日常监管记录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临时拼揍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佐证资料的;被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3.产业发展规模、带动的贫困户数量、贫困户年度增收额度达不到政策规定的。
第八条
对在验收中发现或接到举报经查实为伪造相关资
料,或者虽然在考核验收未发现但事后查证确实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奖扶资金的市场经营主体,要依法追缴奖扶资金,且在两年内不再纳入产业奖扶范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验收后形成的全套完整资料各职能部门和乡镇(X)建立专档,以备后查。
第九条
参与发展县重点产业和订单种植品种的市场经营主体验收由 X 攻坚指挥部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各职能部门在验收时,要组建验收专班,按照验收细则严格实施验收。
第十条
验收流程及资金兑现按《X 县产业振兴奖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所管理服务产业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资金需求规模、市场经营主体培育、信息集报、日常监管、痕迹跟踪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将年度验收结果在本年年底或次年第一季度上报县 X 攻坚指挥部,在 X 振兴网或 X 县政务公开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 X 攻坚指挥部审批,兑现奖扶资金均采取“一卡通”直达到户。
第十三条
乡建特色产业的具体奖扶政策和验收办法由各乡镇(X)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并按程序报备;各乡镇(X)负责各地乡建特色产业的验收和资金兑现,验收结果报县 X 攻坚指挥
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违反验收工作相关规定的,严格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 X 年元月 1 日起执行,由县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解释。产业验收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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